近日,云南省昆明市出台《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办法》,对全市各级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工作人员,在履行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大气污染程度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市环保局,提出问责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问责,被问责情形违反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出现这些情形将被问责:未按照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目标任务、空气质量达不到目标,以及对政府下达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阶段性工作任务和年度目标考核任务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的;未严格落实城市扬尘污染治理措施,工程建设工地及拆迁工地采取防扬尘措施,未做到“六个百分百”,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未采取“三池一设备”或未采取必要防尘措施,以及城市建成区内道路未采取洒水、机械化清扫等防风抑尘措施的情形;未对禁燃区内生产、经营、销售和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餐馆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治,造成燃煤等高污染燃料“死灰复燃”的;对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所发生的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问题被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上级通报、领导批示、检查发现要求整改,但整改、处理不及时或未有效解决的;对上级部门指出的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存在的问题,整改、处理不及时的;因监管和防控不力,导致本辖区出现影响较大的环境事件,或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或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处置不当、不及时,引发群体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妨碍执行公务或干预执行公务,干扰、阻碍工作人员问责、调查、处理的;对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陷害的情形,也将受到问责。
《办法》指出,如果有关责任单位发生上述情形,将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轻微,进行约谈;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给予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责令公开道歉问责;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停职检查问责;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给予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