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出台办法 强化国家公职人员非工作时间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15-03-02 09:56:05   来源:云南省纪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及中央、省纪委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国家公职人员非工作时间监督,推进作风建设,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近日,曲靖市出台《曲靖市国家公职人员非工作时间监督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严禁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发表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严禁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接受可能影响正确行使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严禁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严禁跑官要官、拉帮结派、搞小圈子,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社会交往,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参与各种非法组织或邪教活动,支持或参与各种形式的黄、赌、毒活动;严禁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耍特权、逞威风,发生有损国家公职人员形象的言行。实行对领导干部非工作时间监督,监督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及年度述廉报告;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管,建立责任追究制,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发挥人大、政协、执纪执法部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存在问题及时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对违反本办法的国家公职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织处理、问责处理或党政纪处分,对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明确:对领导干部非工作时间监督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年度述廉报告中,必须报告个人非工作时间表现情况。各地区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对本地区本部门国家公职人员非工作时间监督管理负有监管职责,对履职不到位,致使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纪问题的,追究相应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