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落实成为新常态 ——云龙县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成效

发布时间:2015-01-27 09:01:00   来源:大理州纪委

2014年,云龙县充分发挥全县各级党委(党组)的“龙头”和“领头雁”作用,积极贯彻落实纪检监察机关“三转”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成效,在大理州委对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

责任界定明晰。按照中央及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有关规定,及时转发《大理州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并明确规定全县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严格按照州上出台的实施办法,严格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不按规定落实责任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责任落实到位。“四专一宣誓”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四专”即召开全县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专题会议、举办全县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专题辅导班、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专门考试、策划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专栏宣传;“一宣誓”即: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人宣誓活动。通过“四专一宣誓”活动的开展切实增强全县各级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自觉意识、担当意识、主角意识。“三严”聚焦主业,全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三严”即:严格监督。采取明察暗访、随机督查、专项监督、立项督查等方式,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共开展监督检查200多人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限期整改。严肃执纪。共立案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18件21人,其中科级干部2件2人,一般干部5件6人,农村党员11件13人,上缴财政违规资金4.8万元。严厉问责。对17名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其中给予免职问责1人,给予责令作出书面问责检查15人,给予诫勉谈话问责1人,对监管不力的7个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制度追责规范有力。制定出台《云龙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实施细则》、《云龙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云龙县县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制度,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活动及从政行为。修订出台《云龙县国家公职人员问责办法》,将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纳入问责事项范围,并严格执行“一岗双责”,案件追责除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外,还追究相关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魏友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