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全州各级各部门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自觉依法依纪履行扶贫攻坚工作职责,怒江州纪委监察局制定出台了《怒江州扶贫攻坚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问责办法》规定,全州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级各部门在扶贫攻坚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效率低下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推进不力,没有按要求、时限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该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实行扶贫攻坚工作问责,坚持依法有序、纪律严明、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促进工作的原则。存在对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部署扶贫攻坚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大事项,消极对待,执行不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影响整体工作推进;在涉及扶贫攻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上盲目决策,出现严重失误或造成较大损失;对扶贫攻坚工作落实不力,不作为,消极应付的,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和工作进度;各单位对扶贫攻坚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落实、监督不到位,出现违规违纪问题;在扶贫攻坚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或瞒报、虚报、漏报,不报重要信息、重要数据;在《怒江州扶贫攻坚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暂行办法》考核中,得分在75分以下等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问责措施。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问责办法》要求,全州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联系、合作,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扶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扶贫攻坚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好职责,确保各项扶贫攻坚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