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开出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5-01-09 14:39:07   来源:怒江州纪委

“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日前,怒江州出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对全州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进行“责任细化”。

16方面56项  划定党委“责任田”

明责是履责的基础。

《实施办法》从3个层面16个方面将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细化为56项,规定“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实施办法》规定,党委领导班子的责任包括“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选好用好干部、深化作风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及领导和支持纪委履职”。

“党委领导班子的责任6个方面28项,这使得党委主体责任非常明晰,以往存在的抓党风廉政建设“笼而统之”“大而化之”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州纪委负责人介绍,《实施办法》全面贯彻落实了中央的部署和《云南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也充分结合了怒江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实际。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干部仅仅做好表率是不够的,要亲力亲为”,州委书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实施办法》规定,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包括5个方面13项,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四个亲自”,还要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做好表率。党委(党组)班子其他成员要履行5个方面5项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根据工作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定期汇报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有针对性地对分管单位作出工作指导。

“以前也知道‘一岗双责’,但比较含糊,一看实施办法,就清楚自己应该抓什么、怎么抓了”,一州级部门党组书记如是说。

8方面22项  厘清纪委“主业主责”

聚焦主业方能“攥紧拳头”。

《实施办法》从8个方面将纪委监督责任细化为22项,规定“各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执纪监督问责的责任,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强化纪律监督,加强党内监督,加强作风督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协调和配合宣传部门组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协助党委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非常明确的规定了纪委“执纪监督问责”的责任,所规定的纪委监督责任,项项聚焦执纪监督问责的主业主责”。州纪委负责人认为,2014年8月州委州政府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调整,州纪委监察局牵头或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从59个减少为19个,很好的推动了纪委聚焦主业,《实施办法》以制度的把纪委的责任规定下来,更有利益纪检监察机关更好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主责,抓纪律、抓作风、抓反腐。

5项机制  保障责任落实到位

再好的制度关键还是在于落实。

《实施办法》具体规定,通过5项工作机制保障责任落实。

考核——年初,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任务逐条逐项落实到责任人身上。年底,由班子成员带队,对下级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约谈——经常性听取落实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约谈下级党委主要负责人1次以上;纪委主要负责人约谈下级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1次以上。

提醒——党委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科室干部每年至少谈心谈话1次。

述廉——各县党政主要领导和州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州纪委全会述廉,领导干部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汇报会或机关干部大会进行述廉。

报告——党委每年分别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报告。纪委书记向上一级纪委汇报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17种情形  “一案双查”倒查责任

不抓就是失职,抓不好就是渎职。《实施办法》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际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把责任明确到岗位、层层签字背书。

那么,党委、纪委失职渎职将如何追究?

《实施办法》规定,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主体责任中,出现“对下级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没有及时处理,责任追究不力;对上级党委(党组)、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等9种情形将被追究责任。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中,出现“对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党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对党委(党组)的违规违纪决策事项没有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等8中情形将被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党委、纪委违反本办法,视情节将会受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等处理。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视情节将会受到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实行严肃的责任追究,以往工作中一些党员干部‘只挂帅不出征’、‘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等问题有效得到解决”,州纪委负责人认为,责任倒查是落实“两个责任”的有效抓手。(潘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