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1-07 16:42:04   来源:怒江州纪委

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日前,怒江州委出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办法》将党委主体责任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责任3个层面细分为16项内容;纪委监督责任细分为8项内容,并对相关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要求从6个方面保障“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党委主体责任共16项责任内容。其中党委(党组)领导班子6项责任。包括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选好用好干部、深化作风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及领导和支持纪委履职等内容。主要负责人5项责任。包括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和管好班子,带好队伍,表率示范等内容。领导班子成员5项责任。一是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根据工作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二是主动分担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每半年向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三是每季度听取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1次以上,三是每年开展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调研1次以上,有针对性地作出工作指导。四是紧密结合分管领域工作实际,细化职责分工,排查找准党风廉政风险点,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和办法。五是主动了解掌握直接管辖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

纪委监督责任包括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强化纪律监督、加强党内监督、加强作风督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协调和配合宣传部门组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协助党委推动“两个责任”落实等8项22条具体内容。

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办法》规定,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9种情形之一和各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中存在8种情形之一的要追究责任。党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调整处理.党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为强化落实“两个责任”的保障措施,要求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认真落实《怒江州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和落实述廉制度。推行党委常委(党组成员)间谈话提醒制度。党委(党组)每年分别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报告。推行纪委书记向上一级纪委汇报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度,重大情况随时报告。(杨亚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