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随着“两个责任”的深入落实,原有的考核办法已不再适用。东川区重新修订出台了《东川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并印发全区贯彻执行。
该办法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纪委十八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昆明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和东川区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等规定为依据。
该办法规定:区委组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项考核组,由区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带队开展考核工作。区委常委担任考核小组组长,区纪委常委担任副组长,抽调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考核分为组织考评、民主测评和日常考评;总分为100分,其中,组织考评占90%,民主测评占5%,日常考评占5%。
该办法特别对不能评定为“优秀”和直接考评为“不合格”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对连续两年及以上被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或问责;对连续两年及以上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或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