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纪检干部队伍管理,提高纪检队伍综合素质,陆良县纪委监察局制定出台《关于调整不适宜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办法》,打通纪检干部“出口关”,杜绝“灯下黑”!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县纪委监察局、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县直单位纪委(纪检组)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为管理范围。对不适宜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事项进行了细化,即:凡发表不当言论造成影响的,无故旷工违反劳动纪律的,不认真履职贻误工作的,违反办案纪律的,以权谋利的,受党政纪处分的六类人员均认定为不适宜从事纪检监察工作。针对存在上述六种情况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分门别类进行处理,其中:涉及科级干部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会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调整意见建议,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涉及一般干部的由其所在部门的党组织给予调查、调整,并报县纪委干部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