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纪委出台《暂行办法》严格规范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

发布时间:2014-09-30 17:05:38   来源:云南省纪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要求,加强对各级纪检监察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切实规范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

《暂行办法》明确指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督促纪检监察干部依法依纪依规履行职责,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暂行办法》规定,省纪委省监察厅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在省纪委常委会领导下,负责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干部监督室主要履行七项职责:一是负责监督检查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二是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规定,指导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监督工作;三是负责受理有关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问题线索的初核及案件的调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四是负责监督检查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五是督促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所属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六是督办有关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七是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省纪委省监察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暂行办法》明确,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坚持惩防结合、预防为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分级负责,依纪依法、从严监督的原则。省纪委干部监督室主要对省纪委常委以外的省纪委委员,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干部,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干部,各州(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预防腐败局副局长,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人民团体、高等院校、省属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省委巡视机构干部等六类对象实施监督。

《暂行办法》明确,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主要对全省纪检监察系统以下情况实施监督:一是遵守和执行党章及党内其他法规,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情况;二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等方面的情况;三是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等情况;四是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加强执纪监督问责的情况;五是履行党的巡视工作职责的情况;六是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七是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保密纪律的情况;八是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中存在的违纪违规情况以及需要监督的其他情况。

《暂行办法》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方式进行明确,结合干部监督工作职责,提出受理信访举报、开展专项检查、开展风险防控、严肃查办案件、及时约谈警示、对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情况进行监督以及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暂行办法》要求,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严格按照中央纪委五类标准处置,对拟初核和立案的线索,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办案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规定办理。干部监督室加强与委厅机关组织部、案件监督管理室、信访室、纪检监察室和机关党(纪)委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对收到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原则进行分流,并建立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统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