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出台规定规范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

发布时间:2014-09-29 14:03:35   来源:保山市纪委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的外出管理,促使纪检监察领导干部认真执行外出请销假制度,及时报告出差、出访、休假、学习培训等事项,日前,保山市纪委下发《保山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制度的通知》,确保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明确报备对象和内容。报备对象为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现任处级领导。报备内容包括领导干部外出人员(单位职务)、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外出期间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外出期间代其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春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如无法明确主持工作的同志时,必须上报带班负责人。领导干部外出即领导干部出差(参加中央或全国性、省委省政府或全身性重要会议活动除外)、出访,离开本地区(离岗)休假、学习。

规范报备要求。一是市纪委书记外出按有关规定向市委报告;市监察局局长外出按有关规定同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二是县区纪委书记、园区纪工委书记、市直单位纪委书记、市纪委派驻纪检组长、市纪委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和委局机关各室处级领导外出经委局分管、联系领导同意后,须提前3天向市纪委书记请示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须及时报告。三是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离开本地区休假、学习,按本地区本部门职务排序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四是领导干部外出期间保持通讯畅通。五是领导干部外出期间若行程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补充报告。领导干部外出前,须采取书面或口头、电话等形式,逐级向市纪委分管、联系领导和市纪委书记请示报告。同意外出后,须填写《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外出报备情况表》送市纪委干部室备案。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按程序请示报告并经批准同意。  

严明报备纪律责任。严肃外出报备纪律,对外出或外出逾期不请示报告的领导干部,发现第一次通报批评,发现第二次当年考核不得评定上报为优秀等次;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