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三要求”落实纪委监督责任

发布时间:2014-09-25 16:05:05   来源:红河州纪委

红河县纪委认真以执纪、监督、问责,作为监督责任的第一要求,把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作为纪委监督责任的第一保障,切实把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州县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上来,以新观念、新思路、新措施切实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把协助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第一职责

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更多地担负起惩治腐败方面的责任,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加大办案工作力度,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这是纪委的重要职责和具体任务。作为协助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专门机关,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强化党的统一领导,在协助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上发挥4个作用。一是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一方面,结合本地实际超前谋划,及时研究提出反腐倡廉建设的阶段性目标和工作重点,报请党委决策实施。结合当前工作,紧紧抓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个“龙头”,不断完善实施办法,推动各级党委充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在反腐倡廉中发挥带头作用;抓紧制定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建设五年规划实施办法这一指导今后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另一方面,围绕选好用好干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工作、党委主要负责人当好廉洁从政表率5个方面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正反面典型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党委决策提供依据。二是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围绕整体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和惩处等各项工作,组织协调方方面面的力量,形成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的工作格局。三是充分发挥督促检查作用。强化动态监督,采取自检自查、经常性检查、突击性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督促相关责任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强化考核监督,细化分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督促党委领导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四是充分发挥分类指导作用。针对不同层级、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对象分类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目标要求,区别对待,各有侧重,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切实增强反腐倡廉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把执纪、监督、问责,作为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第一要求

一是执好纪。一方面,严格执行有关党纪国法,切实把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放在首位,敢于铁面执纪,敢于板起脸来批评,对那些违反政治纪律、群众观念淡薄、把权力当作谋私工具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另一方面,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既要坚决查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切实增强执纪办案的震慑力。二是抓监督。改变以往替代主管部门开展业务检查的做法,把监督检查的切入点转变到对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上来,发挥好纪委“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作用。三是严问责。抓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个“龙头”,盯住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使领导干部心存敬畏,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围绕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决议和重要工作部署加强督查,紧盯“不落实的事”、严查“不落实的人”,对“不作为”的严厉问责、“乱作为”的严肃惩治、“慢作为”的限期整改;以问责管理干部、教育干部、监督干部,规范干部的用权行为,关口前移,治病救人,切实保护干部。

把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作为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第一保障

全县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适应新形势,努力探索,力促“三转”。一是转职能,聚焦主业。一方面,调整优化机关内设机构;另一方面,清理议事协调机构。同时,严格落实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述廉、下级党委领导班子向市纪委报告廉洁自律制度等规定。另外,进一步强化对派出机构履职的领导、监督和支持,对规范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管理改革工作开展前期调研。二是转方式,突出主责。把查办案件作为最基础、最根本的职责,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强化执纪监督职责,铁面执纪纠“四风”,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三是转作风,抓好主力。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廉洁“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不具有天生的腐败“免疫力”。要在教育培训上加大力度,在奖惩机制上细化措施,在内部管理上严肃执纪,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