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09-14 09:23:53   来源:昭通市纪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昭通市纪委积极而为,创造性地制定出台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指出,纪委的监督责任主要是指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切实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突出主责,履行好各项监督职责,协助党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级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监督、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

《实施办法》明确,各级纪委(纪检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应当履行“四大责任”,即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委(党组)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聚焦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坚持“打铁还需自身硬”的理念,切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实施办法》还将“四大责任”具体化,细列为20项责任内容。

《实施办法》规定,各级纪委(纪检组)有“五大情形”的,应当对领导班子或班子成员追究监督责任。“五大情形”,即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职责不到位,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纪委(纪检组)内部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生其他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的;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实施办法》同时强调,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动和任职期限的限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昭通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