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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 “五一”“端午”期间 正风肃纪推出三项措施

发布时间:2014-06-05 09:22:06   来源:云南省纪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党的作风建设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进正风肃纪工作,在“五一”“端午”前节,省纪委、省监察厅采取三项措施正风肃纪,全面部署强化执纪监督工作。

一、通报典型案例,强化震摄作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坚决整治“四风”突出问题,今年以来,省纪委共对省信息技术发展中心公款大吃大喝问题、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云景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公款送礼问题、云南省地方煤矿事业局地方煤矿设计研究院院长助理、党支部书记蒋茂才违规收受礼金问题、临沧市双江县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原副书记赵家明违规操办乔迁宴问题、昭通市绥江县发展和改革局违规组织职工公款吃团年饭问题等1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典型问题进行了通报,并按中央纪委要求,今年4月初至5月初,每周向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上报我省查处的违反中央八条规定的问题,集中曝光,形成震慑。

二、严明纪律要求,强化执纪监督

两节前,省纪委、省监察厅下发《关于“五一”“端午”前后深入落实作风纪律规定强化执纪监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正风肃纪,确保廉洁过节,促进党风政风好转提出五点要求:

一是各级党委(党组)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我省实施细则、《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我省实施办法、《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以及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禁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严禁以各种名义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严禁利用婚丧嫁娶、乔迁履新收受礼金,严禁奢侈浪费和各种变相的违规违纪行为。

二是各级党委(党组)要积极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种好自己的“责任田”。抓好“五一”“端午”期间纠“四风”工作,正是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也是对各级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的现实考验。要不断深化和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成果,坚决反对“四风”。要结合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盯节日期间公款吃喝、旅游、送礼、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对出现的问题敢抓敢管,及时提醒,坚决纠正;要督促领导干部严于律己,从我做起,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要分析查找“五一”“端午”前后本地区本单位“四风”问题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做到早部署、早提醒、早预防、早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要出重拳、严惩戒,不打折扣、不留情面,追究责任到位,决不能网开一面、法外施恩。

三是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五一”“端午”前后执纪监督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利用各新闻媒体重点栏目、版面和专题专栏,宣传作风建设工作进展和成效,及时向社会和广大群众曝光查处的典型问题,释放执纪必严的信号。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恪守“三严三实”,严守党的纪律,自觉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增强执行上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身体力行,率先垂范,纠正“四风”,打消少数人的侥幸之心、观望之想。

四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监督责任,加大执纪监督力度,聚焦“四风”,狠刹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送礼、公车私用、跑官拉票、推诿扯皮、打牌赌博、大操大办八种歪风。要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电子取证等方式,对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区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作风纪律规定的问题,按照“快查快结”的要求,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点名道姓通报曝光,释放违纪必纠、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不力、“四风”问题依然严重的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增强执纪监督的实效性和震慑力。省纪委将派出明察暗访组对各州市、省直各部门进行抽查,“五一”前后将通报曝光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对顶风违纪行为零容忍,决不姑息,决不手软。

五是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支持群众举报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及作风建设各项规定的行为,借助群众的“火眼金睛”和媒体的平台支撑,形成监督合力。要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回应社会关切,为纠正“四风”提供有力支持。

三、开展明察暗访,及时督促整改

在及时通报典型违规问题和下发《通知》要求的同时,省纪委、省监察厅决定在“五一”期间组成4个明察暗访组开展明察暗访。将对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我省实施细则、《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情况进行明察暗访。明察暗访实行抽查部分省级单位和州市方式进行,工作中发现急需处理的问题将及时上报,经同意后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防止问题发展蔓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分别采取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等措施。(云南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