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双廊镇长育村委会副主任兼文书李志远贪污案剖析

发布时间:2014-12-22 10:09:20   来源:大理州纪委

一、基本情况

李志远,男,1973年6月出生,男,白族,初中学历,云南省大理市人,200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0年5月至2013年3月,任大理市双廊镇长育村委会副主任兼文书。2013年3月23日,大理市纪委对李志远违纪问题进行党纪立案调查。2013年3月23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

2013年12月3日,大理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志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李志远不服判决,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4年2月13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二、李志远的主要错误事实

2010年至2013年间,李志远任大理市双廊镇长育村副主任兼文书,负责协助大理市双廊镇人民政府完成该村委会农村低保的申报、发放及退耕还林补助金的发放等工作。2010年2月,李志远协助申报中央财政发放的退耕还林补助时,私自虚增退耕还林亩积,领取补助金后,将虚增的补助金7630元予以侵吞。2011年至2013年间,李志远采用同样的方式先后三次虚报4013.75元、3986.25元、2706.25元并予以侵吞。

2011年7月14日,李志远利用经手发放该村低保户低保金的职务之便,擅自降低发放给刘学先等11户低保户的低保金额,将降低标准部分的款项6084.12元予以侵吞。2012年2月至9月间,李志远采用同样的方式,侵吞该村刘学先等28户低保户低保金100169.94元。

上述款项共计124590.31元,李志远侵吞后予以挥霍。

三、处理结果

李志远身为中共党员,本应模范遵守纪律,自觉执行有关规定,但其放松学习,不严格要求自己,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低保资金124590.31元,其行为已构成犯罪,被判刑。为严肃党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经大理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志远开除党籍处分。

四、案件剖析

李志远贪污案是一件典型的农村基层干部侵占惠农资金的案件,为什么李志远敢以身试法,多次实施违纪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法纪意识淡薄。李志远本人初中毕业,文化水平不高,且不学法不懂法,对职务犯罪相关规定的认识模糊,以致对犯罪行为心存侥幸,总认为,不会被人发现,从刚开始的几千元,到后来一次次取用低保存折中的低保款项,一步步滑入犯罪的深渊。

(二)审核把关不严。退耕还林补助金、低保金等惠农资金由乡镇政府的林业、民政等部门负责审核,但由于工作人员配备少、具体事务多、人员变动快等原因,审核流于形式,往往以村委会上报的情况为准,致使李志远有了可乘之机。在李志远协助申报发放退耕还林补助时,以虚报退耕还林亩积的方式,四次套取补助金,每次都能得逞,共套取资金18336.25元。

(三)监督监管乏力。当前,惠农资金的申报、发放工作更多的是侧重于工作流程的规定,要求从村委会开始层层签字、层层把关,但在上报数据的准确性、资金发放的真实性等环节缺乏实质性的监督,使得最下一级的村委会权力过大。

(四)公开流于形式。近几年,各地都重视村务公开工作,各村建设有规范的村务公开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公开流于形式的情况,一是有的村组不重视公开工作,信息更新不及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没有及时进行公开;二是公开方式单一,比如有些村民常年外出打工,不可能通过公开栏及时知道公开的信息。公开不及时,信息不对等,造成群众对村组事务监督的缺失,无形中助长了李志远等人违纪违法的侥幸心理。

五、警示与对策

李志远贪污案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该案的发生给广大农村基层干部敲响了警钟,也给纪检监察机关带来一定思考。必须高度重视基层涉农腐败问题,既要从严查处,更要着力从源头上加以治理。

(一)加强村组干部教育。结合村组实际,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既要强化法律法规的教育,使村组干部认识到在民生资金、“三资管理”等工作必须按规章办事,也要加强警示教育,发挥案件查办的震慑作用,以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让基层干部认识到手不能伸,伸手必被捉,增强依纪依法管理集体事务的意识。

(二)增强惠农资金监督实效。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惠农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监督检查不能只满足于听汇报、看材料,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不打招呼的进行明察暗访,深入基层,深入农户,真正了解农户是否足额领到国家惠农资金,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通过问题的处理也给基层村组干部传导被监督的压力。

(三)做实村务公开工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要公开,这是村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保障,也是村组干部自觉接受村民监督的一种方式。因此,乡镇要重视村务公开工作,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强化机制约束,适时进行督促检查,使村务公开工作常态化,成为预防村组干部违纪违法的一道重要防火墙。

(四)严查基层干部经济违纪案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扶持力度加大,资金分配、项目管理以及资源处置等村集体经济活动日益增多,在集体经济管理过程中,有些村组干部面对利益时,抵不住诱惑,发生了贪污、侵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此类问题要高度重视,不论对贪污、侵占等违法行为,还是对私设帐外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坚决遏制村组干部违纪行为蔓延的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