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衙门长“蛀虫” 大官小贪成恶习 ——玉溪市外事侨务办主任刘某某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

发布时间:2014-12-18 10:35:13   来源:玉溪市纪委

2012年7月,玉溪市外事侨务办原主任刘某某因贪污受贿被查处。一些认识他熟悉他的人知晓后颇感诧异,认为外侨办职能职责单纯,既无项目又无资金,是大家眼中的“边缘性”部门、公认的清水衙门。但恰恰相反,刘某某在2003年至2011年履职期间,侵吞公款13万余元,受贿24000元人民币。作为一名群众眼里的“大官”——正县级领导干部,虽然违纪违法金额只是其两三年的正常工资收入,但因为侥幸心理、贪欲作怪,自己种下的恶果,也只有自己咽下去。

重专业知识学习  轻政治思想理论学习

刘某某,男,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其在参加工作时,就在玉溪师范专科学校教书,任过助教、讲师、英语系负责人,是一名学习型的外事语言专家。1993年6月,因其英语基础好,作为特殊人才,调到玉溪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工作,1999年11月,刘某某调到玉溪市外经局工作,任副局长,分管外经贸业务工作,2003年至案发前,在玉溪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工作,任主任、党支部书记。翻开刘某某的档案,其工作简历也很简单,在工作当中他十分注重专业知识学习,特别是他的英语底子足,在市政府外事交往过程中,大部分英语材料是由他亲自撰写,得到了市政府领导的认可。在他的笔记本电脑里,下载了大量中英文资料,都是有助于工作和学习的资料。按他的话说,他下载的资料,一辈子都读不完。

在与他谈话过程中工作人员了解到,他除了爱读书,特别是除了英文版的读物外,基本没有什么特别的爱好,不爱打牌,也不爱去灯红酒绿的地方。每天回家,除了看电视,就是读书、上网查阅相关资料。通过他的努力,玉溪市外事工作有了很大起色,完善了外事工作的管理制度,玉溪市的对外交往工作进一步拓宽。可以说,他如果不犯错误,一定能继续为玉溪的外事工作做出积极贡献。可刘某某注重专业知识学习的同时,却忽视了政治思想理论的学习,荒废了党章党纪的学习,放松了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在单位独断专行,大搞“一言堂”,有意规避监督,嚣张跋扈。单位两辆公车,一辆归他个人专用,一辆由其心腹驾驶员专用,单位人员因公务需要用车时还要打出租车。而外侨办公车经常出现在钓鱼场、学校周边等娱乐、公众场所,群众反映强烈,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篡改资金审批上限  有意规避监督

2011年,玉溪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二纪工委监察分局对玉溪市外事侨务办进行巡视过程中,发现该部门擅自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中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金额起点由1万元调整为3万元。2008年,市外事侨务办向第二纪工委报送的《玉溪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办法》中规定“重大投资项目中,投资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中,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业务费(会议费、接待费、其他活动经费等)的开支;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固定资产采购;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修缮开”等都必须纳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但巡视中市外侨办提供给巡视组的《玉溪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办法》中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金额起点均被调整为3万元。变更后的《玉溪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办法》既没有告知纪工委也没有报纪工委备案。根据调查,发现外事办的相关会议记录、资料中均查不到研究制定“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及讨论重大投资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会议记录。经查,此事系该办主任刘某某未经班子集体讨论,私自授意工作人员所为。为了欺骗组织和规避监督,该办报送纪委备案的《办法》是“限额1万元”的一份,而单位内部执行的却是“限额3万元”的另一份。从2009年至2010年,刘某某依据其擅自修订的《办法》多次违规审批的资金都在3万元以内,仅在2010年度就审批了3笔2万余元的工作经费开支。其中, 2010年9月30日,刘某某擅自签批用于购买工作用烟的单笔金额为29500元。擅自调整了资金使用上限,有意规避监督的目的昭然若揭。

调查中还发现,党内的民主制度、集体议事制度等在玉溪市外事侨务办都未得到落实。对于执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刘某某历来是宽于律己,严于待人。对班子成员及干部职工的管理严苛、考核严格,而自己却凌驾于各项规章制度之上,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受任何约束。

蛀虫式的腐败分子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发挥出极大的作用,用的不好,将会伤害自己。刘某某在玉溪市政府外事办工作多年,资历也比较老,给单位有的同事的印象是其本人比较专横霸道,把外事办作为自己的家一样,自己就是家长,什么事都是自己说了算,听不进任何意见,自己想怎样就这样,导致了其做事不顾后果。

玉溪市纪委派出第二纪工委在巡视工作中发现了刘某某涉嫌贪污违纪。市纪委根据案情需要,及时组成案件调查组对刘某某的违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刘某某违纪案逐渐浮出水面。通过内查外调发现刘某某在2009年10月,利用其担任玉溪市外事办主任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侵吞公款14500美元及18944元人民币;2005年及2008年3月,刘某某利用其担任玉溪市外事办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便利,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侵吞公款2000元人民币。2005年至2010年间,刘某某利用其担任玉溪市外事办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主任及玉溪市外事侨务办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驾驶员采取虚列、虚增支出的手段,共同购买价值13593.6元人民币的厨具、西服、手机等私人物品,经自己审批由单位报销,其个人所购物品价值6796.8元人民币。刘某某只要自己工作上、生活中甚至家人有什么需要,就变着法子由公家买单。刘某某个人贪污的金额比起有些贪官,虽然数额少,但从案件的调查所反映的情况可以看出,其贪占心理比较明显,小到价值几百元的厨具、被子都不放过。这些东西价值虽然小,但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刘某某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严重发生了扭曲。

单位就是其“家”的裸官

刘某某妻子因病去世,其孩子在国外读书。作为一名“裸官”,刘某某疯狂地在单位上贪占公家的小便宜。可以说,在履职过程中,其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蚂蚁搬家式”地蚕食国家资产,在社会上造成了重大影响。古人说:“勿以恶小而为之。”正是在他这种贪占小便宜的思想影响下,其一步步走向了深渊。

在玉溪市纪委派出第二纪工委对外事侨务办进行巡视期间,刘某某总以为自己做这些小动作没有暴露,做的是天衣无缝,存在着严重的侥幸心理。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在巡视当中,市纪委工作人员发现了刘某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经过市纪委内查外调,查清了其贪污受贿的违纪违法行为,并将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2012年7月6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在之前,刘某某也因贪污受贿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从金额上看,其贪占十多万元人民币,金额不算大,但把国家单位当做自己的“家”,把国家财产当做自己的“家产”随心所欲的支配私用,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惩处。他的案例,应当引起政府官员的重视和警醒,不能以为金额小,小贪或者贪小,就能逃避纪律和法律的打击,“手莫伸,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