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彬,男,1966年出生于一个普通的林业工人家庭。1988年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思茅师专工作。胡文彬参加工作后不久便加入了中国共产党。一年之后担任该校团委副书记。为使他得到更好的锻炼,1992年组织上安排他到孟连县挂职,担任县教育局副局长。一年后返校,担任了该校党办和校办主任。1995年以来,胡文彬先后调任共青团思茅地委副书记、书记、青联主席、体育局局长。2004年后,胡文彬任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县委委员、常委、书记。2006年以来,胡文彬先后当选为中共普洱市第二届委员会委员、中共云南省第八届委员会候补委员等。
从胡文彬的简历可以看出,他参加工作后,就一直得到了组织的培养和重用,仕途一帆风顺、青云直上,可谓春风得意。党和人民群众对他寄予厚望。然而,作为县委主要领导的胡文彬作风漂浮、贪图安逸、腐化堕落、工作失职,致使群众的困难和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最终导致孟连“7•19”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酿成了不可弥补的惨祸,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胡文彬长期使用橡胶公司提供的豪华越野车,热衷于吃喝玩乐,唱歌跳舞有请必到,并且经常与一些女人在一起吃饭、唱歌、跳舞,还与一名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的性关系,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
自担任普洱市体育局局长之后,他就开始肆无忌惮地捞钱。当时正值普洱市修建万人体育馆,身边经常有负责工程施工的老板们围着他转,起初是请吃饭、请娱乐、送烟酒等,慢慢地有人开始一万两万地送钱,胡文彬都理所当然地“笑纳”。胡文彬从接受别人的钱物中尝到了当官的“甜头”,私欲进一步膨胀。在任普洱市体育局局长期间,他对一名施工方的老板说,自己准备在昆明买房,因钱紧想借点钱,对方听后一次送给他20万元。在担任孟连县委书记期间,不满足于过年过节下属单位送的几千元或上万元不等的礼金或过节费,利用出差等机会,多次接受他人送给的钱物,大到上万元的现金,小到茶叶、土特产等物品。在短短的几年内,收受贿赂共计50.1万元,在金钱的诱惑下最终走向了堕落的深渊。
在工作作风方面,胡文彬的问题也比较严重。他对上报喜不报忧,对下只喜欢听好的,对不同意见,哪怕是中肯的也不乐意接受。久而久之,他听不到真话,被那些溜须拍马的人搞得飘飘然,而想说真话的人却是敢怒而不敢言。
2006年,孟连县政协组织了一次橡胶产业发展情况调研,深入到公信等乡镇开展调研后,对橡胶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形成了调研报告,提出了意见建议,但这份报告交给县委以后,如石沉大海,没有下文。足以证明他根本没有关注此事。孟连的干部群众早有议论,认为胡文彬的作风很漂浮,下基层有如蜻蜓点水,还经常不在县里。许多时候都在昆明、普洱“出差”,县里竟然常常见不到他的踪影。
胡文彬从县委书记沦为阶下囚,表面上看好像是因为孟连“7•19”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而受到牵连,但看看他的所作所为,落得现在的下场又是必然的。
孟连“7•19”群体事件发生后,省委及普洱市委先后做出决定,对在孟连“7•19”群体性事件中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处理。2008年8月,普洱市委决定撤销胡文彬的孟连县委书记职务。9月,省委决定撤销胡文彬省委候补委员职务。2008年12月,根据调查中掌握的胡文彬违纪违法线索,在省委孟连“7•19”事件专案组的领导和指挥下,普洱市纪委对胡文彬采取“双规”措施,进行立案调查。经专案组立案调查和移送检察机关查明,胡文彬在担任普洱市体育局局长、孟连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人民币共计50.1万元。
2009年6月,经云南省纪委决定并报经云南省委批准,给予胡文彬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2009年6月30日,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胡文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7万元。
孟连“7•19”事件发生后,在对事件进行处置和调查过程中,对胡文彬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次数进行了统计,发现胡文彬一年内下乡26次。孟连县有6个乡(镇),平均每个乡(镇)4至5次。如果每次下乡都能沉下身来、静下心来,真心实意地为群众研究和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虽然下乡的次数不多,但至少每年也可以为基层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但是胡文彬下基层基本上总是蜻蜓点水、当天返回,下乡效果难以体现。
从胡文彬在“双规”期间的表现看,他仿佛是一个谨小慎微的人。为什么在他担任领导干部时,会到了肆无忌惮、旁若无人的地步呢?除了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方面存在不足之外,更应该思考怎样约束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行为。胡文彬作为领导干部,不顾贫困地区的实际,不顾人民群众的疾苦和呼声,谈到发展和解决实际问题时,往往叫苦连天,但自己却乘坐豪华轿车,沉溺于公款吃喝玩乐,过着花天酒地的日子。这样的领导干部,其党性、品行、形象何在?又如何不会走向贪腐犯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