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命海外 插翅难逃

发布时间:2014-05-19 09:49:03   来源:云南省纪委

胡星,男,1958年生于湖北松滋,落网时担任云南省交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胡星于1976年参加工作,198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昆明市盘龙区副区长、市建委副主任、主任、市长助理、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副市长等职。作为一名受党教育培养多年的领导干部,他在金钱和美色的诱惑下,私欲极度膨胀,肆意收受巨额贿赂,滥用职权、腐化堕落,最终锒铛入狱。

胡星在职期间,在十余项工程项目上收受巨额贿赂,而且暗箱操作,为亲属牟利。1996年,胡星在任市建委主任兼城投公司董事长期间,向城投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某打招呼,帮助其三弟得到希桥酒店外墙瓷砖供应项目,使其三弟获利50余万元。1997年,胡星任市建委主任兼宝海公园建设指挥部指挥长,他利用职权给指挥部副指挥长汤某某打招呼,将宝海公园附近10多亩土地中的1/4给其三弟的昆明恒森房地产公司,开发“宝海花园”楼盘谋利。

胡星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帮助昆明市赛伦房地产有限公司牟取不正当利益,继而收受赛伦公司董事长的贿赂。胡星先帮助赛伦房地产公司获得部分土地,用于建设宝海高级公寓。而在之后的桃源片区居民搬迁安置项目中,又帮助赛伦公司获得安置房建设工程。胡星从中直接收受贿赂达100万元人民币。此外,胡星帮助昆明赛伦房地产公司获得多个工程项目后,赛伦房地产公司董事长余某某为感谢胡星,将建盖搬迁安置房余下的北市区10亩土地低价卖给胡星的三弟的恒森房地产公司,用此开发了“鑫安花园”楼盘谋利。经查证,胡星的三弟从“宝海花园”“鑫安花园”两个项目中获利高达1373.88万元。而正是这金钱的诱惑,使胡星走进了贪财纵欲的魔窟。

尝到甜头的胡星无视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更加明目张胆地为自己牟取私利。他暗箱操作,安排下属参与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和业务人员分工实施的违法违纪决策,直接导致政府重大决策和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失去监控。

1998年,昆明市决定由市城投公司负责桃源广场建设项目,并从广场用地中拿出1号地和3号地进行商用开发,胡星担任该项目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在项目运作中,胡星授意范某安排专人与自己指定的人共同成立昆明市金筑房地产公司,并在其帮助下顺利拿到了1号地的开发权。之后,1999年底至2000年初,胡星分4次收受范某行贿人民币150万元。

2003年,昆明市政府决定建设金碧公园项目,时任副市长的胡星主持会议,违反省委关于“二环路内只拆不建”的规定,违规将金碧公园北侧6.69亩国有土地做商用开发。同年1月31日,在胡星的授意下,其三弟以张某某、李某某的名义注册成立了昆明市金城阳光屋业有限公司,通过所谓“电脑随机抽标”的方式,非正常获得该项目,而该项目获利高达14872.46万元。

同年,昆明市政府决定以BOT方式招商引资,建设昆明市东连接线高速公路项目,由市城投公司牵头负责。经市城投公司总经理陈某某牵线,时任副市长的胡星与深圳市某投资集团董事长陈某某见面洽谈,并作为该项目的分管领导带队到深圳考察了该公司,与陈某某进行了多次谈判,最终确定由该集团投资开发东连线项目。胡星先后收受陈某某行贿人民币2200万元、港币1000万元。

此外,胡星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承揽建设工程、办理用地和规划审批等。收受江南建筑经营公司项目经理徐某某行贿人民币110万元,收受赵某某行贿港币100万元,收受云南联发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郑某某行贿30万元,收受天阳房地产开发公司童某某行贿50万元,收受个体老板李某某行贿85万元,收受云南大潮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孙某某行贿价值24万元住房一套等,先后收受贿赂共计4029万余元。

胡星纵欲堕落,长期包养情妇也成为他收受巨额贿赂、违规插手工程建设的重要诱因。

据调查,胡星与多名女性一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早在1993年,胡星在任昆明市盘龙区副区长兼樱花宾馆董事长期间,就认识了张某某,后将她安排到希桥酒店工作。1995年起,胡星长期包养张某某。1997年,胡星出资50万元在东来大厦购买1套住房给张某某,两人在此姘居。2001年底,张某某怀孕,为避免他人知道,胡星在深圳花10多万元购买1套住房给张居住,并为张购买了1辆丰田越野车和1辆凌志越野车。张某某于2002年生下1女。胡星还用违法所得为自己和张某某在深圳购买了1幢别墅和两间商铺。

然而好景不长,终于东窗事发。

胡星利用职权非法敛财、贪色等行为,严重违背了作为一名党的领导干部应有的基本素养。2006年,省委和中央巡视组接到群众反映,胡星在昆明市金碧公园建设过程中,以权谋私、中饱私囊。2007年1月19日,云南省纪委准备找胡星谈话,而他不在省交通厅,手机也一直处于关机状态,连续几天都杳无音信。原来,自知罪责难逃的胡星在其弟胡波的帮助下开始了狼狈不堪的逃亡之旅。他先后辗转广州、深圳、香港、伦敦、新加坡。最终在多方共同努力下,胡星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主动配合追捕组,自愿回国受审。

2007年4月,经省纪委省监察厅研究决定,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给予胡星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2007年8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胡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案共挽回经济损失2亿元。

胡星案作为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例的典型,其中,折射出工程建设领域易发、高发腐败问题的一些特殊环节,值得关注和反思。严把工程建设审批环节、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权力的制约和监控、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重要领导岗位的跨系统轮岗交流力度等,可以有效减少和避免腐败。同时,这一严重的腐败案例也在警示我们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加强自律,坚决贯彻执行反腐倡廉制度规定,自觉抵制金钱、美色的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