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信访举报受理,严禁擅自销毁信访件。对全县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来信、来电、来访、网络举报等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要求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县直部门纪委(纪检组)对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实行每月“零”报告制度,业务范围外信访举报每月统计上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保留、隐匿和销毁信访件,防止案件线索流失。
规范信访举报分流,严禁私自转办信访件。按照信访举报工作流程,将信访件编号后录入登记一览表台账,制作重要信访举报拟办单,分管领导提出处置意见后,报请主要领导审批。针对需回报结果的信访件制作交办函,需转办的信访件则填写信访通知单,封装后请办理单位或承办室履行签领手续进行办理。严禁私自转办信访件,防止多头办理。
规范信访举报办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举报人。对实名举报实行优先办理,办结后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对交办要报结果的信访件,在办理期限内对初核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督办;对转办的信访件,必须清楚去向,实时跟踪督促,推动处理到位。严禁信访受理与办理的知情人员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举报人,防止泄密引发不良后果。
规范信访件报结,严禁压案不办。交办的信访件报结时,信访室严格审核,对存在事实未查清、处理不恰当、文书不规范等问题的信访件,责成办理单位重新调查处理和整改。县纪委每季度对超期未报结的信访件进行一次通报,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严禁压案不办,防止交办的信访案件久拖不结激化矛盾。
规范信访件材料归档,严禁遗失案件材料。信访件结案时制作结案呈批表,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阅、签批后,进入信访初核结案或转立案环节,将重要信访拟办单、信访案件交办函、信访举报原件、调查笔录、证据材料等装订成册,统一编号,统一归档,严禁遗失案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