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出台《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10-24 14:49:41   来源:保山市纪委

近日,保山市隆阳区出台《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全区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因工作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导致信访问题发生,并引发严重后果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实施问责。

一是出现首问责任人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不认真受理、处理或不属本单位处理范围又不告知其到权属单位反映;受理的一般信访件未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特殊、复杂的信访诉求经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后仍不答复信访人;因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群众越级非正常上访的或重复越级非正常上访等情形,对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

二是出现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导致30人以上2次重复到市委、市政府集体上访,5人以上2次重复到省委、省政府集体上访,3人以上1次进京非正常上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置不力、上交矛盾,引发越级上访;对辖区范围内非正常上访老户稳控措施不落实,发生到市赴昆进京拦车、堵路、自残等过激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对上级批示交办、立案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重点信访案件,查处不力致使群众越级上访等情形,对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岗位调整、责令辞职或免职的处理,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是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连续2次被通报批评,对其进行岗位调整、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