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有效实施领导干部述廉制度

发布时间:2014-11-24 16:45:34   来源:云南省纪委

述廉是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的积极探索,是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有效形式。云南省委于2013年5月出台《关于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述廉的意见》,全省各级认真贯彻落实,围绕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从政规定这一重点内容,通过会议述廉、书面述廉、责任制考核等多种形式,逐级抓好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的述廉工作。截止目前,全省共组织49066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述廉,其中厅级971人,处级7506人,科级40589人,领导干部述廉制度得到全面推行。

述廉对象从“一把手”到班子成员,全面覆盖。通过“三个结合”,实现述廉对象全覆盖,既突出“一把手”这个重点,又兼顾班子成员,扩大了监督覆盖面。一是向上述廉与本级述廉相结合。地方和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既要按要求在任期内向上一级纪委全会述廉,还必须在每年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会议上向本地区、本部门干部大会述廉。今年以来,省纪委四次、五次全会共23名省管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述廉,同时在2013年度全省惩防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组织118名州市、省直部门党政“一把手”、764名党政班子成员在本地、本部门进行大会述廉或书面述廉。向上述廉与本级述廉互为补充,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更全面、更有针对性。二是会议述廉与书面述廉相结合。49066名科级以上述廉领导干部中,通过纪委全会、考核汇报会等会议述廉11533人,提供书面述廉报告37533人。会议述廉突出了对主要负责人即“一把手”这一监督重点;书面述廉便于从更大范围加强对党政班子成员的监督制约。三是述廉测评与责任考核相结合。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中,专门安排了被考核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述廉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得分纳入考核总分计算。

述廉内容从主体责任到廉洁自律,严防跑题。不论是大会述廉还是书面述廉,内容都紧扣“责”和“廉”这两个重点。“责”就是落实主体责任,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廉”就是个人执行廉洁从政规定、改进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对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公车使用、公务接待、配偶子女从业、本人收入、家庭房产等,都要在报告中作出具体说明,并接受当场质询和民主测评。述廉报告要经过严格审核把关,确保述廉重点突出、内容集中。

述廉方式从个人“晒廉”到问廉评廉,注重实效。为防止述廉流于形式、走过场,各级纪委全会组织的述廉都安排了纪委委员质询提问。质询、提问涉及配偶子女从业、家庭房产、公务接待、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等具体内容,问题敏感,有针对性,要求述廉对象当场作答,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同时,不论是在纪委全会述廉还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述廉,安排了民主测评环节。为确保测评科学合理,在参评人员组成上充分体现广泛性,除纪委委员外,还有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有关负责人、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及述廉对象所在单位代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时参评人员还包括各单位中层干部、部门负责人、离退休干部代表等。在测评分数设置上分类细化权重、综合计算得分,既突出了纪委委员的重点作用,又体现了评议的广泛性。

述廉制度在全省各级层层落实,搭建了纪委委员、干部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平台,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促进了干部清正廉洁,营造了崇尚清廉、反对贪腐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