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以来,罗平县对中介机构及行业协会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发现的问题,采取“四规范、一落实”措施,切实加强对中介机构及行业协会规范管理。
严格规范人员管理。一是严把资格审查关。凡是不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登记机关一律不得登记、注册、开张、营业,不具备中介机构从业要求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中介活动。二是严禁强行要求入会。行业协会会员必须是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并经行业协会同意的具有相同、相关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其中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行要求经济组织和个人入会。三是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机构及行业协会中兼(任)职。
严格规范业务开展。一是坚决杜绝中介机构业务垄断。严禁在开展业务时利用行政事业单位的影响搞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劣质服务。县内同类中介服务机构少于3家或不能承诺办理时限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允许企业或个人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外地中介服务组织进行服务,并负责尽快引入竞争机制。二是严禁行业协会强制入会强行服务。行业协会主要职能是依照章程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咨询、员工培训等服务。严禁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提供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出国考察等方面服务。
严格规范财务管理。一是中介机构收费必须明码标价。严禁强制收费、搭车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二是行业协会会费标准必须经会员大会讨论表决。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摊派会费。三是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经费支出必须合法合规。中介机构切实做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行业协会的财产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使用,严禁在会员中分配;协会经费支出情况每年必须向会员大会(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议。四是国有资产收益必须上缴入国库,严禁企业拖欠、截留、挪用、坐支,严禁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坐收坐支。
严格规范监管职责。一是明确登记管理机关职责,即制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登记管理办法,加强和改进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登记管理工作;健全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快建立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评估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简化和规范管理内容和方式,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组织。二是明确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即制定加强本行业中介机构和协会规范管理的有关文件;加快引入竞争机制,努力形成健康合法、竞争有序的中介市场;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及协会的业务开展、财务管理等进行检查指导;执行国家和省市县相关规定,推进政企、政会实现组织人员、业务开展、资产财务、办公场所“四分开”;清理纠正国家公职人员在本行业中介机构及协会违规兼职或兼职取酬;组织所监管中介机构按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入国库。三是明确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委编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财政及税务等主要职能部门职责,严防出现监管空白。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一是规定了自纠整改时限和要求,即2015年3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完成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和协会的自纠整改工作,对已发放的违规资金或未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入国库。二是通告了监督部门和方式,即纪检监察将会同组织、人社、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对各有关单位(部门)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三是明确了查处范围和后果,即对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监管职责范围内问题未解决、管理未规范的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对因领导不重视、工作失职,自纠整改不彻底,引入竞争机制不力,导致仍然指定或变相指定服务或中介组织垄断服务的部门和人员,依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变相设立“小金库”,乱收乱支,违反相关财税管理规定的部门、中介机构及行业协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顶风违纪的人员坚决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