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县纪委三项举措确保办案安全取得实效

发布时间:2014-12-16 08:43:38   来源:保山市纪委

针对办案场所规范性不够,设施不齐全、制度不健全,办案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的现状,腾冲县纪委在办案场所及设施建设、制度规范方面积极探索总结完善,在人员配置和素质培训上不断提高业务技能,确实提高办案安全工作。

高标准、高投入建设安全办案场所。为适应当前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工作需要,腾冲县纪委纪根据《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场所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文件要求,着力打造功能完善,设施齐全、安全可靠,科技含量高办案场所。通过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建设方案,将县纪委谈话室设置在县纪工委办公楼一楼,建筑面积25平方米,并投入经费6万元,用于谈话室建设及设备购买。在建设中严格按照谈话室建设标准,对墙面、桌椅实行全方位软包装,窗户外部安装金属防护栏杆并进行软化处理,窗户、门的棱角等部位进行软包、钝化安全处理。室内无裸露金属装饰条、玻璃条饰品、锐角物和其他危险设施、物品,无外露的水、电线等管道,电源具有保护装置能够集中控制,并配备应急照明设施。安装了监控系统一套(百万高清1080p红外夜视网络摄像机2台,显示器1台,4路1080p网络硬盘录像机1台,硬盘1块,高保真拾音器1个,音箱1对)实现了谈话过程同步录音录像。配备台式电脑1台、打印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在谈话室中配备了常备药,及消防、监控、报警、通讯等安全设备,符合安全保障的标准和要求。并在纪工委二楼设置了监控室,并在谈话过程中安排专人进行监控,通过监控设备对一楼谈话室情况进行即时监控,做到谈话过程安全保障“双保险”。县纪委谈话室的建成对于促进我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安全办案起到积极的作用。改变了以前办案条件简陋,普遍缺乏功能健全的固定办案场所,一些双规类案件大都在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办公室或营业性宾馆办理,所带来的安全防范措施滞后,安全性和保密性均受到影响的状况。

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为提高办案工作的安全规范,县纪委制定了《腾冲县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责任制》严明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场所的相关规定,规定谈话室只用于县纪委监察局查办案件专用,禁止用于其它工作,禁止外借其他单位使用。谈话室由案件检查部门交由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对谈话室定期进行安全维护,主要检查办案场所的门窗、墙面、过道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监控、报警、通讯等设施是否损坏。管理人员妥善保管办案点内的监控资料。在办案期间加强谈话室周围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外界对查办案件的干扰,保证办案人员、陪护人员和被调查对象的人身安全,严格遵守办案工作纪律和有关要求。

提高办案人员安全应急能力。县纪委注重提高查办案件人员纪检监察业务素质的同时对安全技能开展培训,如,在每次查办案件中都要强调办案的安全性,要求办案人员务必提高警惕,依法、依规办案,询问笔录一律在谈话室询问,杜绝在二楼开展询问。同时请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对一些急救知识对参与办案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为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突发情况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