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探索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岗不履职、不尽职、不干事的有效途径,着力打造具有执行力、创新力、感召力、凝聚力的领导干部队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保山市施甸县县结合实际出台《施甸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分析研判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实行“先研判后调配”,明确“四评一定”加强对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四评”,即“总结自评”,为研判对象根据自我评价要点,撰写自评报告,并进行自查评分;“民主测评”,由定向测评、抽样调查组成,民主测评评分由定向测评评分、抽样调查得分按各占50%的比例确定;“征求意见评”,为县级分管领导或挂钩领导对研判对象进行评价,并得出征求意见评分;“工作组评”,为研判工作组经深入访谈、实地调研之后,为研判对象打出工作组评分。并将自查评分、民主测评评分、征求意见评分、工作组评分四项得分,按1:3:3:3的比例计算综合分析研判总分。
“一定”,即“综合判定”,以综合分析研判总分为重要参考,研判工作组根据深入访谈、实地调研等了解、掌握的情况,综合组织、纪检、统计、审计、检察、督查等部门的结论性资料和平时掌握的基础性资料,重点进行数据分析、民意分析、比较分析、条件分析、案例分析,判定研判对象综合分析研判等次,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提出优化措施和建议。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综合分析研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