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县建立“四联机制” 形成案件审理工作合力

发布时间:2014-12-06 14:32:42   来源:保山市纪委

腾冲县纪委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工作职能职责,加强与案件检查部门、乡镇纪委、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联系协调和沟通,形成“上下联动、横向联系”的“四联机制”,为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联查”。针对重大、疑难、复杂和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经主管案件领导批准,审理人员提前介入案件,了解案情,协同案件查办人员,参与案件调查情况分析,对证据材料的审核认定提前把关,防止和减少因办案程序不合法、不到位造成的执纪偏差,为案件定性打牢基础。针对乡镇、部门纪委(纪检组)查办的违纪违法案件不同程度地存在案件质量不高、个别案件审理不够规范、定性不够准确等问题,在乡镇自办案件过程中,案件审理室指派专人到乡镇进行面对面指导,既起到了“联查”的作用,又为乡镇纪委办案提供政策法规咨询,促进了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做到安全结案。

“联手”。一是案件查审过程中,积极联系违纪人所在单位获得支持与配合。通过督办或列席会议等形式,责令违纪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及时召开党支部大会,指导其准确量纪并督促其尽快按程序上报处分决定。在坚持严惩违纪人员时,协调违纪人所在单位,加强对违纪人的教育,了解该单位对受处分人工作安排情况及帮教情况,帮助发案单位分析原因、建章立制、完善制度,进一步深化办案效果。二是通过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司法部门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执纪执法机关的整体优势,使违纪违法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及时受到纪律和法律的追究,让司法移送形成制度化。

“联办”。一是对于无法把握的问题,及时与司法、审计等部门协调联系,做到对每个案件准确定性,量纪合纪合法、合情、合理。二是在向组织人事部门抄送处分决定书时,督促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入被处分人的人事档案。年末,按照处分决定与执行处分决定的相关规定,对组织、人事部门报送的年度考核等次进行把关。第二年年初对被处分人的工资、职务等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处分决定落实到位。三是与党纪处分相对应,应由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被处分人政纪处分的,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书面建议,并要求其回告处分执行情况。四是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沟通,妥善处理党纪、政纪和法律的衔接问题,及时移送有关案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

“联教”。坚持将案件审理工作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相结合,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注重案件查办的教育和预防效果。一是坚持实行“一案一剖析”制度。充分运用典型案件进行警示教育。通过公开处理、下发通报、撰写案例剖析以及召开“以案说纪”警示教育现场会等形式,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二是坚持实行回访教育制。对受到党纪处分的部分人员采取座谈和个别登门走访等形式进行回访教育,及时了解和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情绪和工作、学习、生活状况,督促违纪人加强学习改造。同时,协调违纪人所在单位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提醒所在单位及本人按政策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其行政处分,使违纪人员得到合理安排,使他们重新树立信心,努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