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资格准入”。加强对干部录用和选拔任用的监督管理。对干部录用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招聘录用工作公开、公平、公证。推行录用前公示和任前公示制,建立投诉举报制,设立举报信箱、邮箱、网站和电话,畅通举报渠道,有不良反映的,暂缓录用或任职,确有问题的,取消录用或任职。实行试用期制,对新录用公务员或拟提拔使用的副科级领导干部先试用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或考察、测评合格后给予转正定级或正式任用,反之,则不予转正或免去拟任职务。实行干部履职考核,建立公务员平时考核手册和党员积分制管理手册,详细记录每月工作纪实,年终统一考核、测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严格“责任落实”。推行考核奖惩制,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将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惩防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十六大方面的内容纳入考核范围,并将400余项具体目标任务分解到单位及个人,定期不定期对照考评办法条款规定进行考评,兑现奖惩,工作完成较好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出现失误的给予经济处罚、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惩戒。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强化领导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发现问题的,移交办案部门处置。实行领导干部述职制,要求领导干部如实作出半年和年终述职,经测评不称职的予以调整岗位或降级、撤职等。
严格“行为规范”。对新提拔乡科级领导干部及家属进行任前“廉政双谈”,签订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承诺和家庭助廉承诺书。实行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书记直接向县纪委书记汇报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制、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书记与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廉政提醒谈话制、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领导约谈制、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纪检监察巡查制等制度,推行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责办法、“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实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等,发现有不廉洁行为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严格“廉政鉴定”。 严把源头“廉洁关”,对新提拔干部实行任前廉政鉴定,发现有不廉洁行为的取消任用;对各种评先评优活动提供廉政情况,取消不合格干部的评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