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昌宁县通过执行以下四项制度,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更好地贯彻落实:
一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党委(党组)每年向县委全会、县纪委全会报告1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纪委(纪检组)每年向纪委全会报告1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成员报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二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专题报告制度。各乡镇、各单位于每年11月10日前书面向县委和县纪委专题报告本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并抄送县委组织部。
三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报告制度。每季度首月1日前向县纪委党风室报上季度责任追究情况和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一案双查”的情况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已结案的报处理决定书,正在调查的报简要案情。
四是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对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腐败问题或重大腐败案件的,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甚至阻扰调查的,严格追究相关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