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手负总责、副职分管、集体决策、民主监督、公开透明”。剑川县积极探索建立主要负责人“四不直接分管”权力制约监督模式,合理分解“一把手”权力,致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完善权力运行制度。出台了《剑川县机关单位和部门一把手“四不直接分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全县各单位和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要求党委主要负责人不再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工作,四项工作分别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没有副职的成立议事委员会。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对干部推荐、任免、聘任、奖惩、重要岗位人员调动、重大财务事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资采购等事项必须提交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干事人事任免上实行末位表态制度,主要领导不得违规插手和干预。
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分管副职领导履行职权,必须严格按照权力阳光运行规定和审批权限、审批额度、审批程序实施,及时在本单位公开,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及时向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报告分管情况,逐步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副职分管、集体决策、民主监督、公开透明”的工作决策新模式,有效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力促权力规范运行。
构建权力监督机制。划定“四不直接分管”适用范围;分管领导及时公开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一把手”负责定期不定期地对分管领导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对四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全程监督;县纪委监察局对各单位和部门落实“四不直接分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