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腾冲县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促进“两个责任”落实。一是分清责任,明确适用对象和责任追究方式。明确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实行责任追究时,分清党委责任和纪委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各级纪委(纪检组)班子及成员,全县实职科级(含参公管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通过批评教育、约谈、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四种方式追究责任。
二是细化四种追责情形。办法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的追究责任情形进行了细化。对领导班子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出现的领导不力、疏于监管、违规选拔、放任包庇等十种情形将追究班子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责任;对领导干部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出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安排、不落实、不监督检查等七种情形将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六种情形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职中违反政治纪律、违反办案纪律等八种情形将追究其本人的责任。
三是强化追责结果运用。办法强调,对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班子集体和班子成员一律取消涉及当年的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因个人涉及重扣分导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能评定为“合格”等次的直接责任人,除取消涉及年度的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外,按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格追究其领导责任。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腾冲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