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农村基层干部“勤廉指数”测评有“标准”

发布时间:2014-09-24 10:42:53   来源:昌宁县纪委网站

近日,在近两年各乡镇自行探索开展农村基层干部“勤廉指数”测评工作的基础上,昌宁县纪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基层干部勤廉指数测评工作的意见》,通过五项“标准”提高工作科学性、规范性和实效性。一是对象“标准”:各村(社区)、乡(镇)直单位班子成员为测评对象。其中:村(社区)主要指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乡(镇)直单位主要指党组织书记,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副职。二是指标“标准”:分别就“勤政指数”和“廉政指数”设置5项测评指标,每项指标有“较好”、“一般”、“较差”三个选项。三是时间“标准”: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测评工作,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四是参评人员“标准”:村(社区)干部由“三委”班子成员、驻村(社区)干部、挂村领导及工作队员,村民小组长,辖区内县乡两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群众代表参评,总人数不得少于30人。乡(镇)直单位干部由乡镇分管领导、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监管、服务对象代表参评,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五是结果运用“标准”:共有公示报备、纳入考核、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四种结果运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