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检察院“六项制度”强化自身监督

发布时间:2014-08-01 09:01:00   来源:云南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党的十八大以来,通海县检察院在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同时,积极探索和完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以内部监督检查为抓手,推动“案件质量有提升、工作作风有转变、检察工作有发展”。
  一是建立阳光司法制度。为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深化检务公开,从自侦部门办理的受理初查后拟作不立案或撤案案件、侦监、公诉部门办理的不捕案件、不起诉案件、民行科办理的抗诉类案件等方面开展工作,在作出决定前,除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外,还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监督,以确保司法活动公开透明,促进司法公正。自去年实施该项制度以来,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阳光司法活动5次;参与控申接待、案件现场执法监督、公诉案件听庭评议等活动28次。坚持向县人大常委会的专题报告制度,去年专题报告职务犯罪的查处情况,今年报告了《刑法》的执行情况。开通通检微博微信,加强与人民群众的交流互动,到目前为止共编发600余期。
  二是建立检风检纪监督员制度。为进一步强化外部监督工作,提高执法办案公信力,从人大、政协、公安、法院、律师事务所等聘请了党风廉政监督员、检风检纪监督员共6名,对党风廉政建设、干警执行廉洁从检、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监督,把对干警的监督延伸到八小时工作之外。自去年5月实施该项制度以来,共邀请党风廉政监督员、检风检纪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8次,院纪检组暂未收到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及违背社会公德等情况的反映。
  三是建立跟庭考评制度。为切实保障案件质量,通海检察院建立了检委会委员跟庭考评制度及案件评查制度,规定每位检委会委员每年至少跟庭考评一次,每次参加跟庭的检委会委员不低于3人,保证考评评议经常化。参加跟庭考评的检委会委员要对公诉人的仪表、公诉文书、用语规范、论辩观点、举证效果、应变能力等进行规范考评,庭后形成书面意见,并通过会议评论等形式对公诉人出庭的表现进行综合点评,提出改进建议。从已开展的1次跟庭考评来看,案件质量、规范行为等方面均得到改善。
  四是建立全员督查制度。为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促使检察人员依法正确行使职权,通海检察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检务督察领导小组,以三个“随机”强化督察效果,即督察人员随机抽;督察时间随机定;督察对象随机选。特别是督察人员从全院干警中临时随机抽调,形成了“人人监督人,人人被监督;没有人不被监督,没有人不负有监督责任”的监督格局,提升了督察效果。去年以来共开展各种督查活动223次,未发现各类安全事故和违纪事件。
  五是建立廉政跟踪制度。将自侦部门当年办理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及侦监、公诉、刑事赔偿等案件进行廉政跟踪回访,通过向回访对象发放《问卷调查》、《执法廉政监督表》等方式,主动了解掌握案件承办人是否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利益,以及案件当事人或辩护人对案件承办人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总体评价意见,并将将廉政回访情况存入办案干警个人廉政档案,与评先评优、晋职晋级挂钩。在发放的18份《问卷调查》、《执法廉政监督表》中,未发现检察人员违规执法的现象。
  六是建立办案说情报告制度。该制度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案件当事人及近亲属、律师等不依法律程序,私下通过各种关系向检察人员打探案件情况,或向检察人员请托为涉罪人开脱、减轻罪责以及检察人员可能接受吃请等行为时,相关检察人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如实填写《检察人员办案说情登记表》交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的制度。同时规定检察人员之间不得相互为案件而请托、说情,不得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打探案情或出谋划策等,影响案件公正办理。
  近年来,通海县检察院保持“零错案、零投诉、零违纪”,曾获“省级文明单位”、“第一批市级廉政文化示范点”、“县党风廉政建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等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