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的通知要求,通海县自2014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村组干部和低保经办人员本人及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备案制度。
截止6月30日,全县共对249名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村组干部近亲属进行了备案,涉及农村低保对象213人,占全县农村低保对象5762人的3.7%;城镇低保对象36人,占全县城镇低保对象2692人的1.34%。其中村(居)两委及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的近亲属有101人;村(居)民小组组级领导的近亲属148人;暂无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
为认真严格落实此次备案工作,通海县民政局对备案情况逐项调查核实,严格管理,实行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民政局三级备案制度,要求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村组干部作出承诺,严把低保对象进出口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