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出台《制度》加强反腐败协调

发布时间:2014-07-21 14:26:00   来源:云南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为进一步加强对新平县反腐败工作的协调领导,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日前,新平县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新平县反腐败协调工作制度》。
  《制度》共13条,主要由组织领导、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和追究问责等方面的内容组成,呈现出了以下特点:
  一是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县反腐败协调小组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明确县纪委书记为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委组织部部长、县委宣传部部长、分管监察工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检察院、法院、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协调小组成员。协调小组按照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反腐败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听取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交流各单位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信息,获取案件线索,规范案件移送程序,共同研究制定和协调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问题,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召集协调小组全体成员召开会议及组织协调其他相关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是协调配合进一步优化。《制度》进一步细化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要求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同时要加强案件查办后需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工作,健全完善了情况调度、信息沟通、检查督办、案件通报及材料移交等具体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反腐败协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三是工作纪律进一步严肃。《制度》要求,各成员单位必须服从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安排,在办案中要相互联系沟通、相互支持配合;凡涉及到法律、党政纪交叉的案件,有关成员单位要通力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严守秘密,严肃纪律,秉公执法执纪。
  四是考核问责机制进一步健全。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单位的党风廉政责任制年度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单位之间因沟通协调工作不力造成失误的,将依照《新平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