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强化四项措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发布时间:2014-07-03 09:17:00   来源:云南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近年来,怒江州泸水县明确责任,加强监督,量化考评,严格问责,不断强化主体责任,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一是明确主体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党政领导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依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每年年初,县委主要领导与各乡(镇)、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基层单位对所承担的目标任务进行再细化再分解,逐级逐层传导主体责任,明确责任主体。

二是强化监督检查。成立监督检查组,由县纪委常委带队,抽调专人组成检查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召开座谈会、走访调研等多种形式,每年对目标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一岗双责”情况进行检查;建立检查工作台账,针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发《检查工作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整改,切实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了纪委的监督职能。

三是量化考核内容。基层单位按要求每季度及时上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报表,每半年报告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年终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量化考核。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细化量化考核内容和各项分值,采取送达考核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科学评估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四是严格问责追究。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制度,对责任落实不力、敷衍塞责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严肃问责,并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严格了主体责任。

(泸水县纪委宣教室 彭佩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