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川县委印发了《江川县村民监督委员会管理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及省、市、县委关于建立村(居)民监督委员会意见为依据,同时吸纳近年来村(居)民监督委员会运行成效,对村(居)民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等要求作了全面量化。
《办法》规定,村(居)民监督委员会工作考核由县纪委监察局委托乡镇(街道)纪(工)委于每年11月25日前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民主测评、走访座谈等方式组织进行。考核结束后评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合格者,给予经费奖励;基本合格者,补助一定工作经费,并由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责令整改;不合格者,不予补助经费,由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责令认真整改。连续两年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村(居)民监督委员会,由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建议乡镇(街道)党委对主任依法进行调整处理。
《办法》在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上进一步细化,避免了考核工作流于形式。在评分标准把握上,注重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宽严适度,既保持统一性,又为各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预留了空间。《办法》的实施,将对保证村(居)民监督委员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充分调动村(居)民监督委员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使农村干部廉洁履职,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发挥积极助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