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全州地税系统科级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及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改进作风、认真履职、廉洁用权,怒江州地税局制订了全州地税系统科级领导干部述廉实施办法,以述廉为抓手助推领导干部作风转变。
一是明确述廉主要内容。纪检监察部门结合领导干部述廉的有关要求,认真梳理,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执行政治纪律、贯彻民主集中制、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以及个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七各方面对述廉主要内容作了明确。
二是改进述廉形式。每年选取1/2左右正科级干部进行述廉,述廉对象陈述完毕后,接受州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及省局党组派驻怒江州地方税务局纪检组、监察室的询问和质询,与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述廉对象进行测评。
三是加大对述廉结果的考核运用。将领导干部的述廉及测评情况记入本人廉政档案,并作为业绩评定、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将述廉测评结果纳入惩防体系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述廉结果不理想的限期整改;对存在突出问题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或予以处理。
四是加大对述廉工作的监督。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各负其责,对述廉对象在述廉报告中有隐瞒、回避重要情况的,或发现在述廉评议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罗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