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出台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4-05-26 09:02:00   来源:云南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通海县纪委监察局日前出台《通海县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工作制度(试行)》,加大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探索,强化对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的领导,督促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心任务强化责任、保持沟通、忠诚履职。

  《制度》规定,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和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各乡镇(街道)纪(工)委(监察室)、县属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或单位党组织要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聚集执纪监督问责主业,包括:完成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情况;履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职责情况;自身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情况;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和工作建议;辖区或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及紧急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及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落实各项制度、纠风专项治理、查办案件、工作创新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报告时效实行定期报告和及时报告两种,按照县纪委监察局分工联系情况逐级报告。具体为:县属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党组织)向联系工作的县纪委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报告;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和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向委局分管领导报告;各乡镇(街道)纪(工)委(监察室)向县纪委监察局联系领导报告;县纪委监察局各分管联系领导接到报告后,视情况轻重缓急,向县纪委主要领导汇报。

  《制度》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对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拖着不报,隐瞒不报,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将依据《通海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问责;对失职渎职、欺瞒组织,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由县纪委监察局按程序对该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立案查处;对于不支持、不配合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履行工作报告职责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据《中共通海县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试行)》以及相关党纪、政纪条规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