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主体责任 强化监督主体
怒江州公安局出台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为了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近日,怒江州公安局制定出台了《怒江州公安局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和《怒江州公安局纪委约谈县公安局政委、纪委书记、州局内设部门政委实施办法》两项制度和办法,确保各县、州局各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能够被“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预防公安队伍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廉政约谈制度对约谈目的、约谈范围、约谈的审批、约谈内容、约谈对象、约谈程序、约谈要求等均做出详细规定。约谈制度明确规定,廉政约谈对象是各县公安局党委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州公安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部门班子成员。约谈主要内容是个人履行职责、思想学习、廉洁自律等情况;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州纪委监察局、省公安厅纪委重大部署情况;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改进作风等有关规定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意见;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等五大类。廉政约谈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由州公安局纪委和各县公安局纪委组织实施。约谈工作由州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约谈兼任支队长的州公安局党委班子成员;州公安局纪委书记负责约谈各县公安局党委主要负责人;州公安局纪委副书记负责约谈各县公安局党委班子成员和州公安局机关各部门主要领导。约谈制度明确规定了适用廉政约谈的十三种情形:一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州委、州政府、州纪委、上级公安机关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警务部署不力的。二是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民警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是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本地区、本部门、本警种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是公安机关对上级领导机关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五是公安机关各单位民警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六是对公安机关本地区、本部门、本警种民警发生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七是对公安机关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受理办理,问题解决不到位,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八是对公安机关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九是对公安机关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有关地区、部门、警种重视并加以整改的。十是公安机关不严格执行中央、省、州和公安部厅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十一是公安机关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二是公安机关履行职责不力、不到位,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能认真改正错误,免予追究党政纪责任的违纪行为。十三是公安机关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
通过廉政约谈,由州公安局纪委负责对整改落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约谈及整改情况要存入廉政档案,并作为对领导干部和该单位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认识不深刻、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切实增强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观念,保障和促进公安队伍纪律意识和执行力建设,服务意识和水平有一个大的提高,切实维护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木林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