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界新星 阶下之囚
——广东省英德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郑北泉的沉沦之路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广东省英德市“3·23”涉毒案引发了下属实名举报上司的系列事件,这一事件最后以上下级一起锒铛入狱而告终。
剧中主角,英德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郑北泉是一位年富力强的希望之星、中国人民警官大学科班出身的高材生,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
郑北泉作为一名县级市的党政班子成员、副处级领导干部,原本有着不可限量的政治前程和幸福美满的家庭,却因一失足而成千古恨。表面上,他是倒在“3·23”涉毒案件上,实际上却是倒在了权力日积月累的侵蚀之下。
郑北泉没有想到,英德这座见证他事业腾飞的城市,竟也是他公安生涯终结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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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任职期间,月均收下属“红包”约5万元
1971年,郑北泉出生在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北部山区的一个贫困家庭。1995年,他从中国人民警官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阳山县公安局七拱派出所工作。
“务实肯干”是当时的同事对郑北泉的评价。在派出所工作不到两年,郑北泉便升任为清新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3年后担任县公安局副局长,成为领导班子成员。
2010年,39岁的郑北泉调任英德市公安局局长,成为当地公安系统年轻的希望之星,被领导寄予厚望。
“郑北泉出身贫寒,工作也兢兢业业。”有同事对郑北泉的落马叹息不已,“怎么就丧失信念、迷失了方向呢?”
郑北泉在落马后也思考过这个问题。“回顾自己所走过的路,思想有所改变,行为作风就跟着改变了,连犯的错误也在不断变化。刚开始收“红包”时还极不自然,后来基本上是来者不拒……”郑北泉在悔过书里剖析自己第一次收红包时的心情时写道,“记得第一次收红包时,推来推去,确实不敢要。”
在检察机关通报的郑北泉9起受贿犯罪事实中,最早的记录从2004年开始,其敛财手段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招揽工程获利。其中,在2004年至2007年,他便利用担任阳山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为梁某某介绍两单石材装修工程,并先后两次收受对方给予的贿赂款8万元。此后多年,郑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矿山生产经营、刑事案件办理、承接工程、工程款支付、干部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
另有资料显示,郑北泉无论在阳山还是在英德,身旁从来不缺非富则黑的人物。“在阳山,有些矿老板就是郑北泉的钱袋子、提款机,吃喝玩乐不在话下。郑北泉一句话,他们就能马上送来数十万元巨款。”据统计,郑北泉在担任阳山县公安局和英德市公安局领导职务期间,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公安局下属科室、派出所、干警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体老板送给的红包礼金共计人民币275.5万元、港币14万元。特别是在英德的两年多时间里,仅仅收受下属的“红包”就达138.9万元,月均收受“红包”约5万元。
性格内敛不善沟通,班子成员之间心生芥蒂
在阳山公安系统15年,郑北泉的贪腐行为并未曝光。
2010年1月,郑北泉被提拔调往英德市,担任英德市委常委、公安局长一职。
据英德市公安局干警介绍,郑北泉上任英德公安局长之初,似乎抱着干事创业的饱满热情,“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民警生活,并提高民警待遇,解决民警的后顾之忧。”工作局面逐步打开后,郑北泉外出吃饭应酬的次数也多了起来。
“不管谁来当局长,英德公安局长都姓谢。”坊间的传闻在英德公安局多位干警口中得到印证。“谢”指的是英德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谢龙生,其在英德公安局有着很深的人脉。这让英德公安局班子成员的关系变得微妙起来。
一名曾经与郑北泉共事的干警说,郑北泉性格内敛,并不善与人沟通交流。与班子成员之间的关系从一开始的磨合,直接过渡到了紧张的程度。
“党委会很少开,即便是开会,也解决不了什么问题,后来干脆就少开。”英德公安局一知情干警介绍。班子成员之间矛盾日渐表面化,郑北泉与朱应忠(英德市公安局原政委)、谢龙生等班子成员开会时言辞激烈,甚至经常出现相互拍桌子的场面。在考察干部时,经常因为班子成员之间意见不统一,拟提拔干部的材料有的都过了1年时间还没有通过。
班子成员之间心生芥蒂,严重影响了英德市公安局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有时,要从其他部门抽调人员办某个专案,须找相关领导签字批准。但找这个领导也不愿意签,找那个也不愿意签,搞得下面的人做事都没有积极性。”局领导之间相互推诿,让办案民警无所适从,工作局面难以打开。
包庇“3·23”涉毒案主犯,职业生涯遭遇滑铁卢
让郑北泉走上风口浪尖的,是发生在2012年的“3·23”涉毒案。
2012年1月下旬,英德市河头派出所发现了新华悦酒店涉嫌容留吸毒的问题,并向英德市治安大队反映了情况。此后,河头派出所、治安大队多次向分管治安的副局长谢龙生汇报该酒店涉毒情况。
新华悦酒店位于英德市望埠镇英东路,是一家从1月20日开始边装修边营业的新酒店。3月23日凌晨1时30分,河头派出所、治安大队、巡警大队在未知会刑侦大队缉毒中队的情况下,联合开展突击清查行动,迅速控制了新华悦酒店。行动小组现场查扣了酒店管理人员和涉嫌吸毒人员203人。经尿检,呈阳性的吸毒人员共有179人。警方还在酒店的8个包间和停车场内缴获K粉850克、冰毒9瓶、摇头丸1.5克,毒品总共近2000克。
这次清查,牵出了郑北泉的老乡、同学曾伟标与郑北泉的弟弟郑某洪。
曾伟标人称“光头标”,是新华悦酒店的老板,在酒店最初约定的合同中占有70%的股份。曾伟标和郑北泉同是清新县浸潭镇人,既是同乡又是同学,相识多年,一直交往密切、情同手足。在英德,曾伟标不仅在外大打郑的旗号开酒店、卖毒品,甚至当民警将其缉拿归案时,还狂妄叫嚣大爆粗口,并声称:“大不了关我30天,老子出去照样开张!”
曾伟标在落网后的供述中称,其70%的股份中有15%是给郑某洪的干股。“‘洪仔’(郑某洪)答应不参与酒店经营,只是负责处理关系,即如果我们酒店经营‘嗨场’出事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出,就要由他利用关系出面解决。”
正是由于这种特殊关系,“3·23”案发后,郑北泉多次干预案件的正常办理,并多次要求对曾伟标变更强制措施,致使其弟郑某洪等11名涉案嫌犯迟迟不能归案、毒品来源不了了之,最终让“3·23”案草草终止侦查便移送检察机关。
2012年6月份,一封封署名“案件知情人”的举报信分别送到广东省信访局、清远市纪委等部门,内容基本相同,都是反映郑北泉包庇“3·23”涉毒案主犯、干扰案件查办等问题。举报人正是与郑北泉共事的谢龙生和朱应忠。
英德公安局下属实名举报上司的事件就此开始。
清远市纪委迅速成立办案组对案件展开调查,陆续约谈参与当晚行动的一些民警,并锁定幕后黑手,查清了郑北泉涉嫌干扰案件查办、放纵包庇主犯曾伟标等违纪事实。
天网恢恢,“3·23”涉案人员均受到法律制裁
2012年8月,郑北泉、谢龙生、朱应忠三人被调离岗位。
3个月后,清远市纪委公布了郑北泉涉嫌徇私枉法和严重经济问题的通报。谢龙生、朱应忠也均被市纪委带走调查。
随着案件的深入侦查,“3·23”涉毒案相关人员均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其中,2013年3月18日,曾伟标因贩卖毒品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朱应忠则以受贿罪,被一审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谢龙生因涉嫌玩忽职守、单位受贿、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于2013年11月28日由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于2014年4月1日在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庭审并等待宣判。
据办案人员介绍,在郑北泉的轿车上,摆放最多的是各个寺庙的菩萨像,还有所谓高僧签名“开光”过的护身符。可惜,这些护身符并不能让他免于法律的制裁。2013年12月19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北泉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郑北泉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自此,一颗曾经的希望之星沦为了阶下囚。(清纪宣)
郑北泉悔过书
在组织的关心培养下,我从一名大学生、一名基层民警一步步锻炼成长为保一方平安的公安局长,本应大有作为。今天,却因自己犯下大错将要接受党纪政纪处分,将要面对法律的惩罚。原来的工作丢了,热爱的警服没有资格穿了,还将有一段时间尽不了为人子、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后悔莫及,心痛不已。
回顾自己所走过的路,思想有所改变,行为作风就跟着改变了,连犯的错误也在不断变化。刚开始收“红包”时还极不自然,后来基本上是来者不拒;从过年过节收“红包利是”,到后来发展到替人办事收受别人贿赂;从以前为别人说情处理一些治安案件而考虑再三,到在“3·23”案件中自己一意孤行,失职渎职、徇私枉法去干预案件处理。
收受“红包利是”以及收受他人财物主要是贪念作祟,即使明知道那样做是有违党纪国法的。刚参加工作时,一些老民警告诫自己做人不能贪,对钱财一定要小心,不是自己的千万别要。记得第一次收“红包利是”时,推来推去,确实不敢要,一方面是长辈老同志的告诫、纪律的约束;另一方面觉得收人钱财要替人消灾,吃了人家嘴软,拿了人家的手软,总觉得欠别人什么东西。后来经别人劝说,说什么过年过节收点“红包利是”是中国特色,人情社会盛情难却,很多人都收的已成为惯例。后来对收“红包利是”不怎么拒绝,到英德公安局任局长还收“红包利是”,在民警之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上行下效,危害极大。“红包利是”收多了对自己也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好作风减弱了,法纪观念也有所淡化,对金钱追逐的欲望逐步增加,特别到了后来看到有赚钱的机会,就控制不住要想办法去投资。我逐步地放松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并自以为在一些敏感环节上处理好,就不会让人发现,或认为即使发现了也查不到自己,在这种自欺欺人、侥幸心理的作用下,自己胆子也越来越大。于是,替人办事,收受他人钱财不怕了,借别人的名义投资经商办企业也不怕了,越陷越深。
“3·23”案件是我一生的痛。“3·23”案件吸毒人员多,起获毒品多,案件性质严重,影响极大。此案发生的前后我都有很多错误的地方。案发前不该与曾伟标有过多的交往,虽然和他没有什么经济利益的来往,很多时候也跟同学一起,但他经营华粤卡拉OK我是知道的。他好吹,好托关系,也曾经有迹象,我没有拒绝他,没有对他提高警惕,还与他有吃饭、饮酒、唱歌、玩牌等私交,让他有机会仗着我的影响力去干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在“3·23”案件中,他还利用了我弟的义气、有吸毒的习惯和不懂法的弱点。所以,与曾伟标这种人交往迟早会出事的,既害了自己,也害了我弟。
“3·23”案发后,自己对此案的处置过程中所犯错误更为明显,接到汇报后,没有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亲自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组织对案件查处。在接到曾伟标的求情电话后还多次打电话过问曾伟标的情况,并且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对曾伟标取保候审的要求。在明知道曾伟标是主要管理人员,也是主要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还于26日打电话发出让曾伟标取保候审的错误指令,在29日与办案人员座谈时再次提出对曾伟标取保候审的错误意见。在我的多次干预下,办案民警思想压力过大,思路出现偏差,最后导致此案的侦查工作达不到应有的效果。“3·23”案件所造成的后果,造成今天的局面,是自己咎由自取的结果。
过去的犯错已成事实,造成的后果已无法挽回,主要是自己思想价值观念的转变,没有用好手中的权,法纪观念淡薄,守不住底线,管不住自己,管不住身边的人,交友不慎。对自己犯的错,我会正确看待、不逃避,我会向组织坦诚交代,勇于承担责任,尽可能将自己所犯错造成的损害减至最少。我会珍惜今后每一天,不断改造自己,希望组织对我不断批评指正,更希望组织给我宽大处理、改过自新的机会,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