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建立廉政约谈制度强化对权力的制约监督

发布时间:2014-04-04 11:13:00   来源:云南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为促进全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近日,州纪委监察局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主动监督”原则,以强化对权力的制约监督为重点,制定出台了《怒江州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切实做到早警戒、勤提醒、常监督,促进党员干部勤政廉政。

《制度》规定,廉政约谈对象为州、县州管干部和省属驻怒江各单位班子成员。廉政约谈将采取三种形式进行。一是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和系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改进作风等有关规定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二是警示约谈,即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和系统,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约谈人应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措施。三是诫勉约谈,即针对群众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执法监察、监督检查、明查暗访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和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一般性违纪违规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整改。

《制度》要求,中央纪委、省纪委和州委、州政府要求进行约谈的,将直接启动约谈。其他十二种情形,将及时启动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一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二是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是对上级领导机关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五是单位人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六是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七是对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受理办理,问题解决不到位,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八是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九是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有关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十是不严格执行中央、省、州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十一是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二是履行职责不力、不到位,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能认真改正错误,免予追究党政纪责任的违纪行为。

廉政约谈更加注重整改,《制度》对整改落实作出专门要求,提出了制定《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报送整改情况等方面的具体措施。要求约谈对象必须在2个月内进行整改,纪检监察机关将采取效能监察、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同时,为进一步加强纪检机关自身建设,此次我州还出台了首个针对纪检系统内部的约谈制度,主要对县纪委书记、派出纪工委书记、派驻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