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在灾后恢复重建中发挥监督检查作用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12-30 14:53:07   来源:昭通市纪委

赈灾资金物资是救人救命的根本,是灾后恢复重建的基石,是灾区社会稳定的保障。如果管理失范,监督不力,出现贪污、私分、截留、挪用、冒领、挤占救灾款物行为,势必损坏党和政府形象,阻碍灾后恢复重建进程。为了切实推进昭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昭通市纪委印发了《关于做好2014年纪检监察调研工作的通知》,市纪委执法监察室就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在灾后恢复重建中发挥监督检查作用进行了专题调研探讨。

把握工作主线,明确监督内容。一是加强对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的决策部署。二是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乡镇及部门建立健全抗震救灾恢复重建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使用好、管理好救灾资金物资,严防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浪费等行为。三是加强对灾区人民生产生活安置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救灾物资公平、公正、及时、有序发放。四是加强对灾区恢复重建工作推进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恢复重建项目顺利推进。五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工作作风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抗震救灾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玩忽职守等行为。

突出关键环节,力抓监督重点。紧紧围绕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灾区城乡住房、学校、医院等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和援助项目的实施情况。一是着力预防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借资质、转包、围标、串标、低价恶意抢标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履约保证金、压证施工、低价风险保证金、基本帐户等制度。二是强化项目业主依法招标的意识,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科学论证,充分做好项目相应前期工作。三是加大对合同执行阶段的监督检查。四是督促项目业主建立和完善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档案资料。

整合监管力量,形成联动机制。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 和“市县乡村分级负责、部门分口把关”原则。加强与审计、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创新监管手段,形成监管合力。构建条块结合、上下联动、职责分明,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管体系。努力做到监督检查无缝衔接。同时把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相衔接,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贯通,专项监督与日常监督相配合。适时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检查,并形成与其他监管部门互通情况的监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职能优势,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而造成人力、物力浪费现象。

强化监督检查  提升监管水平。坚持“在监督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的工作理念,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督促整改纠正。同时根据阶段性重建工作任务的转变,适时调整工作重点,使监督检查更好地服务重建大局。对灾后重建项目实施全程监督,全面掌握重建工作最新动态,始终保持工作连续性,使灾后重建监督检查工作真正实现经常化、常态化和全覆盖。对各类监督主体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是上级监审机关指出的问题,严格实行“挂牌督办,销号管理”制,更加注重整改效果,做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并重,极大地提升监督效果和项目、资金监管水平。

严明工作纪律,强化惩处功效。针对大灾过后,百废待兴,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矛盾、纠纷十分突出等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严明纪律、强化惩处摆在突出位置,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同时加大效能监督和行政问责的力度,从严查处灾后重建中的违纪违法案件,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在各受灾乡镇村组设立举报箱,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回应社会关切,最大限度地将监督触角延伸到社会各层面,始终把严格执纪贯穿监督检查全过程。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早发现,及时纠正;对涉灾举报进行重点排查核实;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进行认真查处,确保执纪、监督、问责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