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路,推出了很多新举措,取得了一些新的成效。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对此的一系列重要讲话更是振聋发聩、催人警醒。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也提出了具体明确要求,即:“认识到位、落实到位、监管到位”;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两个责任的提出丰富了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理论体系,完善了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格局,这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同时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地方党委(党组)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中的组织建设、责任意识、具体措施等问题,充分发挥地方党委(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是地方党委(党组)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建设所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一、党委(党组)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内涵释义
首先,党委主体责任法律制度的依据来自党章,强调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须动员全党力量形成强大合力,其具有政治性、全面性和宏观性要求,明确了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是首要责任、全面责任。主体责任则意味着党委是领导主体、落实主体,也是工作主体、推进主体。主体责任的缺失会严重影响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其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与参与,明确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第三,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是重大的、严肃的、更是系统的。要结合地方实际,从落实地方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角度,明确以下认识:一要提高素质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明白人”;二要结合实际细化主体责任;三要完善各职能部门主体责任的考核机制;四要探索具体举措落实主体责任,筑牢制度的“笼子”;五要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六要坚持以上带下发挥表率作用,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地方党委(党组)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明确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这是党的建设的总方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才能管好党;从严治党,才能治好党。党的性质和宗旨也决定了,党与各种腐败现象是水火不容、针锋相对、格格不入的。从严治党,需要各级党委特别是党委书记强化责任约束,切实履行好管党治党职责,其中关键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坚持从严治吏。
(二)明确责任内容。主要从五个方面落实主体责任:一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二是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三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四是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五是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三)坚决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党委主体责任能否落实,直接关系党风廉政建设成效。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真正从思想和行动上亮明态度,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明白人”“责任人”和“带头人”,坚决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三、地方党委(党组)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长期以来,一些单位和部门存在着对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担负主体责任没有认真学习领会,思想上重视不够,没有搞清楚该负什么责任,怎样承担责任,甚至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同于其他单项工作责任制,淡化了主体责任意识。一些地方和部门负责同志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具体业务工作,对贯彻落实责任制只满足于提要求、口头表态、签责任书,而具体指导和检查落实不够,变成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一些责任要求基本上停留在口头上,没有落实到行动上,好比一把锤子攥在手里没有打在钉子上。有的认为地方党委的主要工作就是要抓改革、促发展、保稳定,没有把反腐败工作归入工作“主业”,工作上落实不力。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思想深处和内心上还是认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分管领导的事,自己不分管,与自己无关,监督检查只是走走过场,具体指导和检查落实只是看看材料、走走形式,责任意识不强。有的单位对落实责任制只重形式,不管效果;有的单位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不认真,考评述廉评廉流于形式,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多以被考核者的口头表述和材料汇报为准,很难了解责任制执行过程中的真实情况。
(二)规章制度的泛化,落实制度不到位。在责任制内容上,一些单位依然存在着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结合自身实际和岗位工作来“量身定做”,而是照抄照搬书报和其他地方的规章,泛泛而定,走走过场,应付了事,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完全适应本地和本部门实际。因制度泛化,导致形式主义蔓延,工作不够深入或者与实际结合得不紧密;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所承担的责任规定也不够具体,没有刚性要求。会议、文件过多,具体指导性、操作性强的文件不多,更缺乏程序性、保障性和惩戒性的规定,导致主体责任制度难以认真落实,最终让责任制的执行变成了写在纸上、贴在墙上、说在嘴上、不放在心上,总体工作效率不突出;同时还存在着虽建立有制度,但重制度建立,轻制度落实,执行制度不严,落实制度不实,使制度失去了应有的功能,从而影响了责任制的执行与效果,制度存在着“失灵空转”现象,造成制度落实不完全到位。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不担当。部分基层单位领导看到党风廉政教育年年抓,经常搞,但收效不明显,腐败现象还是仍然层出不穷。有的部门推卸责任,不敢担当,不敢作为,当老好人,不得罪人,多栽花、少栽刺,对一些腐败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随波逐流。宣传、教育不联系实际说,空话,讲大话,好大喜功,满足于一点小成绩的吹嘘,百般遮掩存在的不足,忌讳别人的批评,工作总结只有好话,一堆空话,满纸废话。
(四)问责、追究当“虚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讲责任,不追究责任,再好的制度也会成为纸老虎、稻草人。责任追究不够严肃,严重影响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效性和权威性。从现实情况来看:有的责任追究力度不够,一些严重腐败问题的发生是因责任制落实不力所导致,但被追究责任的很少;有的是追究的程度不明确,对查出的问题应该如何追,追到什么程度没有具体规定,导致一些地方没有形成强大的责任追究压力,没有形成责任追究的氛围;有的出于地方和部门利益的考虑,问责过程也只是敷衍塞责、互相推诿、走走过场,只注重对直接违纪者进行处理或处分,而没有追究领导责任和连带责任,特别对集体研究事项更是难以追究其领导责任。这就造成出了问题没有领导负责,或者笼统地表示“承担领导责任”,责任追究难以落实到个人身上,实打实的问责、追究被当做“虚活”来处理。
四、地方党委(党组)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使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使我们党的思想更加纯洁,肌体更加健康,意志更加坚强的重要举措。首先,各级党委必须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敢于管党、善于管党、勤于管党、严于管党,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其次,在新形势下,各级党委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理清责任关系,明确直接和间接的责任人、责任范围;定期分析本地区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的廉政建设状况,研究部署改进的任务和措施,并把它贯穿于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守土有责。第三,各级党委(党组)应强化主体意识和强化“一岗双责”意识,把管事与管人、抓经济建设与抓党风廉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全面责任。第一责任人不仅要抓好经济建设和业务工作,而且要廉洁自律,还要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通过强化“一把手”的主体责任意识,形成党风廉政建设从“要我抓”到“我要抓”、“要抓好”的观念转变,并把反腐倡廉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的党建及业务考核制度中。
(二)健全主体责任制度,落实责任目标。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理清责任、落实责任。如若责任不清,落实不够,追究不力,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担当意识不强,就会制约和影响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成效。因此应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健全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牢固树立制度防腐理念,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完善惩防体系框架,以各单位领导干部为着力点,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将全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量化成各种具体目标,分解到季、布置到月、落实到周。通过加大考核力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制度体系。在落实好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的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易考核的主体责任实施细则和责任目标落实制度,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制度运行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责任主体制度的保障作用,才能把责任目标落实到位。这对于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强化主体责任追究机制,严惩腐败犯罪行为。地方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大问责工作力度,形成健全的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严惩腐败犯罪行为。同时,把行政问责及责任追究制度作为一种多层面的责任追究机制。当涉及到决策失误、用人失察,以及其他一些延展问题时,应建立起政府问责和公民参与质询的途径。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怠慢,群众才有改革的重要动力,而群众参与的最有效方法就是渐次参与行政问责和质询。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严格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让问责追究贯彻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违反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的,按照有关制度的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四)提升异体监督效率,增强制度监督约束的有效性。严格的监督和严明的纪律是防止党员干部腐化变质、保持党的纯洁的有力保障。除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加强党员干部对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加强领导班子成员对“一把手”的监督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外,还应充分地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网络监督的异体监督的积极作用。首先,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正确对待异体监督,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种媒体包括网络、手机等新兴媒体的监督。其次,要充分发挥群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畅通媒体监督举报渠道,支持群众举报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回应社会关切。第三,充分利用各新闻媒体重点栏目、版面和专题专栏,加大宣传力度,释放执纪必严的信号,引导党员干部强化纪律意识,自觉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第四,要加强执纪监督。各级党委(党组)应驰而不息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分析查找本地本单位“四风”问题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做到早布置、早预防、早检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执纪监督力度,聚焦突出问题,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区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作风纪律规定的问题,按照“快查快结”的要求,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增强执纪监督的实效性和震慑力。
(五)规范权力运行,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权是来源于人民的授权,领导干部应遵守“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增强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行使权力是非法的、无效的意识。划清权力的边界,规范权力行使;明确领导干部的用权职责。统筹推进“限权”和“确权”制度,加强“控权”和“监权”纪律,建立健全自上而下、左右制约的监督机制,做到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让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体现出党委“既挂帅又出征”的特色,真正做到党委“不松手”,党委书记“不甩手”,党委班子“不缩手”。具体做法为:一要明确权力的具体范围。对领导干部的权力明确定位,防止产生角色模糊和角色冲突,导致权力不明、互相越权干预。二要明确权力运作的职责。明确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与其权力相应的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要明确“一把手”既具有拍板权,又有如决策失误必须承担领导责任的制度(机制)。严格权责考评制度,对用权不公、用权失误、以权谋私的,必须严格追究其责任,依法依纪进行纠正、诫勉和惩处。三要明确用权规则。权力运行必须遵守制度化、民主化、程序化的规则。强调制度化,就是权力运行必须按有关法规、条款办事,以促使领导干部谨慎用权,依法用权,减少随意性。强调民主用权,就是要大力推行民主,扩大群众参与监督的范围和程度。强调程序化,就是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作出限制性的、程序性的具体规定,防止越权、独权等行为。四要分权,形成相互制衡的权力结构。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权力缺乏有效的制衡而导致监督乏力,诱发权力的不正当行使。预防腐败的核心就是要解决权力运行的制衡问题,在权力制衡与权力监督这两个根本的监控机制中,权力制衡具有明确的优势,而且带有根本性优势。为此,一是加强权力制衡的制度建设。大力推进与完善权力制衡的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程序的预防功能和治本功能;二是对权力适当分解,确保职能相互交叉,互相制衡,逐步实行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制衡机制;三是在项目审批权、资金使用权、干部选任权等关键部位进行分权制衡,实行审与批相分离、定事与办事相分离、承办与监督相分离的分权制度,确保权力规范运行,以提高政府公信力。
总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一个突出亮点,抓住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关键要害,也标志着对党的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境界。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中央、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党委担当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实际,从理论和实践上去研究、认识和把握地方党委担负主体责任的基本特点和基本规律,积极探索、努力寻找到一条符合地域特色、让人民满意的、行之有效的党委担当主体责任的新举措和新路径,为开创党风廉政建设新局面,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边疆民族和谐安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中国梦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