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推进约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11-28 11:13:10   来源:云南省纪委

2013年4月,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班子成员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就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分别约谈了53位中央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检组长、纪委书记。此后,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又约谈了中央纪委委员和省(区、市)纪委书记。参照中央纪委的做法,各省(区、市)纪委监察厅领导班子成员也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先后对省直部门派驻机构和州(市)纪委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已成为各级纪委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发挥监督检查职责的工作方法,已成为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转变方式、推动工作的重要手段和措施。我们要按照中央纪委和省纪委的要求,积极推进我州约谈制度建设,提高约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一、准确把握约谈工作的作用和意义

要全面认识约谈工作的作用和意义,必须纠正对“约谈”认识上的偏差。当前,我州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广大干部群众,对约谈的认识,还停留在将其当作督促整改、批评问责的手段和措施上。很多人在思想意识上一直认为,只有工作干不好,没有如期完成任务,出了问题、出了乱子才会被约谈。总认为,一个地区、单位和部门,一个党员领导干部被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约谈总是不好的。有的人甚至把约谈当成一种问责手段和惩戒措施。但事实并非如此,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班子成员约谈中央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负责人,并不是因为派驻机构负责人工作没做好,而是一种工作上的警示和提醒,主要是谈工作情况和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各省(区、市)纪委监察厅领导班子成员约谈省(区、市)直部门派驻机构负责人和州(市)纪委书记,也不是因为他们工作没干好、或是出了什么问题和乱子,而是要了解掌握省(区、市)直部门和州(市)抓反腐倡廉的具体情况、困难问题,提出工作要求。因此,这里所说的“约谈”,是指各级纪委为加强沟通联系,了解掌握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开展提醒警示,由各级纪委领导班子成员作为约谈人,代表本级纪委与约谈对象,即本级纪委委员、下级纪委书记、本级纪委派驻(出)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全面认识约谈的作用和意义。

(一)约谈是提醒和警示的有效手段。约谈是一种提醒和警示。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约谈,是一种预防工作,也是一种纠偏正向的工作。通过约谈,提醒、警示约谈对象抓工作落实,抓任务推进。约谈是“清醒剂”,针对约谈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或约谈对象本人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党的纪律、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约谈,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明确要求,督促整改落实,是早提醒、早发现、早纠正、早查处,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的具体体现。通过约谈,使约谈对象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致因头脑发热而犯错误。约谈是“预防针”,对某个地区、某个部门尤其是与一些重要岗位和重点工作的负责人面对面地进行有重点、有针对性的提醒,“把丑话说到前头”,比发文件、开大会提要求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该讲的规定都讲了,该提的要求都提了,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预防措施都明确指出了,约谈对象自然要谨小慎微不能触犯。约谈是“紧箍咒”,通过约谈,指出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指出不良倾向将会带来的危害,让约谈对象就存在问题的原因作出说明,提出预防措施,使其思想认识更加深刻、心灵受到强烈震憾、耳边常响起警钟,能在较大范围内将一些潜在的问题止于未发、禁于未萌。

(二)约谈是强化监督的创新举措。约谈是一种监督。实行党内监督,约谈是一种很好的方式。开展党内监督是党章赋予各级纪委的重要职责。对纪委委员、下级纪委书记、派驻(出)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发挥监督检查职能的重要工作方法。约谈是监督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把下级机关领导干部请进来,一对一地约谈,可以掌握很多真实的情况,有利于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班子成员全面深入地了解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因此,约谈也是强化日常监督的一种措施。

(三)约谈是一种重要的调研方式。在一般人看来,调查研究通常是领导深入基层,越到基层,调研就越深入。但从约谈的实践来看,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把下级机关或同级派出机构的领导干部请进来,一对一地约谈,比下基层调研更接地气。进行一对一的约谈,约谈对象不能再像往常开调研汇报会那样照着稿子念,面对上级领导的提问,为了能够做到对答如流,必须做好精心准备,必须对本地区、本部门和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情况了然于胸、烂熟于心。对于约谈对象来说,如果自己工作思路不清晰,工作作风不扎实,必然一问三不知,一谈就会露馅儿。面对面、一对一地约谈,就要求约谈对象讲真话、讲实话,实事求是汇报工作情况,反映问题,来不得半点儿虚的。谈的问题可以更具体、更深入,甚至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就会有很多鲜活的情况和内容,对上级纪委的建议也可以更直截了当。因为是面对面、一对一的谈话,约谈对象在约谈时可以大胆谈,上级纪委领导可以了解更多更真实的情况。在约谈过程中,约谈对象要按照事先确定的约谈内容,如实报告个人履职、思想、学习情况,所在部门和系统领导班子成员勤政廉政情况,提出反腐倡廉意见建议等。谈话领导要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明确要求,并督促约谈对象抓好落实。一对一谈话,使相互沟通更深入,使约谈对象的工作汇报更全面,上级领导对下级纪委和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也更明确具体。因此,上级纪委领导一对一地与下级纪委和派驻(出)机构负责人面对面进行深入交流指导,是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是改进调研方式的具体体现,是上级机关领导干部了解掌握下级机关和基层情况的重要途径。

(四)约谈是强化领导的具体措施。约谈的内容可以涉及纪检监察工作的方方面面,例如责任制落实、惩防体系建设、监督检查、案件查办、权力运行制约监督等。通过定期不定期约谈,进一步强化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上级领导干部对下级或下属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是落实“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的具体举措。通过约谈,使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及时全面了解掌握下级机关以及下属工作情况、困难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办法、对策建议措施等等。约谈不仅是沟通了解情况,开展提醒警示,更是指导督促工作,是对下级纪委工作的强化,是上级纪委加强对下级纪委领导的具体表现。约谈是各级纪委加强派驻(出)机构统一规范管理、发挥其职能作用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措施之一。通过约谈,使被约谈的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感受到派出机关领导班子的关心、指导,为派驻(出)机构开展工作增加了底气,对派驻(出)在驻在部门和负责联系部门更好地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约谈是沟通交流和工作汇报的新形式,通过约谈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对驻在部门和负责联系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也是一种提醒和警示。派出机关对派驻(出)机构负责人的约谈,会引起驻在部门和负责联系部门“一把手”和党组(党委)的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约谈所提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更加有力地加强驻在部门或负责联系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通过约谈,增强派驻(出)机构干部的归属感,使派驻(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联系更加密切。因此,定期不定期进行约谈汇报,是落实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相关规定的具体措施,是派出机关加强对派驻(出)机构监督指导的具体措施,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创新举措。

二、推进约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对策建议

要研究制定我州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约谈工作实施办法或州纪委监察局班子成员约谈州纪委委员、县市纪委书记、派驻(出)机构负责人的实施办法,约谈工作实施办法要明确规定约谈的原则、适用范围、情形、程序,整改落实和责任追究等问题,明确约谈对象、约谈方式、约谈事项、约谈组织保障等内容。通过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约谈制度,推进约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一)明确约谈的分类

从谈话性质和侧重点上分,可分为信访约谈、诫勉(警示)、约谈、廉政约谈、工作约谈、调研约谈等。

1.信访约谈。就是对群众信访举报中反映约谈对象自身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开展的约谈,是根据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的严重性、可查性,以及约谈的必要性和效果进行客观分析后进行的专项约谈。针对群众有信访举报但没有具体线索的,党员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实行信访约谈,一对一提醒,扯扯袖子、大喝一声,给人以警醒。帮助约谈对象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整改。

2.诫勉约谈。诫勉约谈是指针对约谈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和系统,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或是约谈对象自身存在的一般性违纪违规问题,约谈领导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诫勉谈话,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整改。这类约谈也可称为警示约谈、提醒约谈,其目的在于警醒、鞭策,督促整改。一般来说,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上级领导机关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窝案、串案,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且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不严格执行中央、省、州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导致发生严重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进行约谈的,都要进行诫勉约谈,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要求,规定整改的时限,督促约谈对象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3.廉政约谈。是针对部分地方、部门、单位一把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或不全面履职,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在履职中可能出现的不廉洁现象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约谈,指出问题,以起到警示提醒作用。及时提醒、早打招呼,抓早抓小、治病救人,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是通过约谈的形式,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一把手”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做到勤政廉政。通过开展廉政约谈,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基层党组织落实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4.工作约谈。是约谈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学习、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和系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改进作风等有关规定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等。或是针对工作中存在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职不到位、效率不高、措施不力、项目推进速度慢的突出问题,对约谈对象进行集体式或个别谈话,督促其强化措施、加大力度推进工作,确保如期完成任务。通过约谈,沟通了解情况、督促指导工作,促进相关工作任务得到落实。开展工作约谈,约谈对象既要谈工作情况、工作措施、工作特色亮点,更要谈问题和不足、谈工作打算和对策措施、谈对上级领导机关的意见建议,把真实情况反映上来。工作约谈可以让约谈对象感到履职尽责的压力,更有抓工作落实的动力。便于下级讲真话,也利于上级领导听到真话,比一般的会议部署效果更好。

5.调研约谈。是一种“请进来”的调研方式,把下级纪委书记请到上级纪委,把派驻(出)机构负责人请到派出机关来面对面、一对一地汇报工作、交流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对策,比到基层调研了解掌握的情况更深入、全面、真实。因为是面对面谈话,一对一交流,在谈话过程中,要能出色回答好上级领导的提问,约谈对象必须对自己负责的工作,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情况了如指掌,约谈时才能对答如流。如果准备不充分,情况不清,底数不明,就会被上级领导问得支支吾吾,甚至哑口无言。因此,约谈对象必须根据约谈内容进行精心准备,把功课做足,将自己负责工作情况,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特色、亮点、基本数据等牢记于心、烂熟于胸,才能回答好提问,增强约谈的效果。通过约谈,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纪检监察派出机关对派驻(出)机构的工作情况、干部成长交流、工作保障、面临的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等情况做到及时了解掌握。通过开展调研约谈,使上级纪委领导班子成员足不出户,就能详细了解掌握下级纪委、派驻(出)机构各方面工作情况,达到调研的目的。

此外,按谈话性质还可分出办案约谈、问责约谈等等类型,在此不再赘述。

按照约谈内容分类,可分为综合性约谈、专项(专题)约谈。综合性约谈是对整体工作进行全面了解掌握、分析研究、部署任务。专项约谈是就某一个具体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分析研究存在的困难,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明确约谈方式和约谈对象

约谈方式:一是集体约谈。就某个问题或某一类问题,对多个单位、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提要求,作警示,加压鼓劲,促进工作。二是个别约谈。采取一对一形式进行,由上级领导与约谈对象一问一答,面对面谈情况、谈问题、谈对策、谈打算。一对一约谈,是一对一督促检查,更是面对面传帮带。上级纪委领导对下级纪委负责人面授机宜,教方法,出点子,出思路,是对下级纪委、派出机构负责人的关心爱护和工作上有力的支持。

约谈对象:就纪检监察系统而言,约谈主体为各级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及成员,约谈对象为本级纪委委员、下级纪委书记、本级纪委派驻(出)机构负责人。具体就州级而言,约谈主体为州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约谈对象为州纪委委员、各县市纪委书记、州预防腐局、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人。各县市纪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约谈各乡镇纪委书记和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相关部门纪检组负责人。此外,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约谈对象。约谈制度由纪检监察系统推而广之,可以扩大到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例如,可以由州委领导班子及成员就某个问题、某类问题及重要工作等分别约谈各县市委书记、各部委办局党组(党委)负责人;由州政府领导班子及成员分别约谈各县市长、各委办局负责人等等。各县市党委、政府也可以分别就某个问题或重要事项约谈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部门党政负责人。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比如,党员干部作风问题、行业不正之风、公车使用管理、吃拿卡要、铺张浪费、民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等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限期整改,促进问题解决。

(三)约谈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要认真做好约谈前的准备工作。提前发出约谈通知,明确约谈内容、时间及约谈主体和约谈对象。约谈要突出主题,围绕热点、难点问题,使约谈与推进工作相结合,促进问题解决。实施约谈的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明确谈什么、怎么谈、约谈要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效果等。约谈前,约谈领导和约谈对象都要做好充分准备,熟悉有关情况,确保约谈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约谈对象要根据约谈内容进行充分准备,做到心中有数,将需要反映的情况了然于心,确保谈话内容有情况、有分析、有思路、有对策建议,向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反映真实情况,提高约谈效果。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深入分析有关材料、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全面掌握面上工作和约谈对象的基本情况,把握存在问题、找准问题症结,有针对性制定约谈方案,切实做到“有预案、情况清、要求明”。只有进行充分准备,才能谈到点子上。为增强约谈的针对性,在约谈工作开展前,要广泛征求意见,收集梳理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把约谈准备工作做实做细,围绕问题开展约谈。约谈领导根据收集梳理的问题,结合不同地方和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约谈重点。问的人要问出水平,答的人要答出特色亮点,不能千篇一律、千人一面。

二要规范约谈的程序和方式。约谈工作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工作性质、内容和实际需要分类组织实施。对重大决策部署、重大项目建设、重要工作事项等贯彻落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各县市、各责任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约谈,受州委、州政府主要委托,由州纪委书记进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查办腐败案件、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加强干部教育监督管理等与反腐倡廉建设相关的问题,对各县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州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约谈,由州纪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进行;对各县市纪委书记、各派出纪工委书记、各派驻机构纪检组长的约谈,由州纪委副书记、常委进行。各县市的约谈工作由各县市纪委监察局组织实施。凡需实施约谈的,根据约谈的具体内容和重点,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按程序报领导批准后,向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书。提前告知约谈对象约谈的内容、形式、时间,注意事项及约谈要求等,使约谈对象根据约谈内容及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三要突出约谈重点。纪检监察机关的约谈工作要紧紧围绕主业主责来开展,做到对上级党组织作出的决定阳奉阴违、推诿塞责,落实任务不力、工作推动缓慢的必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排名靠后的必谈;信访举报反映问题集中的必谈;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必谈;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州委实施办法、红河州领导干部十不准,“四风”问题突出的必谈;违反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必谈;单位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必谈;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存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必谈。

四要严明约谈工作纪律。约谈对象要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进行补谈。约谈对象要如实陈述说明情况,正确对待组织的批评和帮助,不得隐瞒、编造、歪曲实事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追查和打击报复。约谈的目的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为使约谈中涉及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要建立约谈问题销号制度,对约谈问题进行台帐式管理,做到问题解决一个销号一个,对在规定时限内没有解决的,要及时提醒,跟踪督办,直至问题解决为止,切实增强约谈工作的效果。为了防止销了账的问题反弹,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开展明察暗访,对问题反弹单位进行严格问责,通过有力的约谈和严格的跟踪督办,促进约谈问题的整改落实。强化整改落实,要把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内容,对未认真落实整改要求的,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限期整改。

五要健全约谈工作领导体制。加强约谈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约谈工作规章制度,提高约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整个约谈工作在各级纪委班子领导下开展,每项约谈都要有分管领导负责,实行约谈负责制,明确规定负责约谈的领导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以与人为善的态度,与约谈对象进行平等交流。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党风政风监督、信访、执法、案件检查等部门职能作用,共同抓好约谈问题的整改落实。通过约谈及早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遏制腐败问题发生。

六要建立约谈事项督办机制。坚持谁谈话谁负责,对约谈事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不落实约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积极、不到位的启动问责程序,进行严肃问责,确保约谈不走形式,取得实效。对约谈中好的意见建议,积极采纳。对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认真总结提炼。约谈对象要在规定时限内对约谈问题进行整改,上级纪委可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以确保约谈取得实效。

七要做好约谈后续工作。无论是集体约谈还是一对一个别约谈,都要做好约谈记录。对约谈对象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归类、分析,共性问题集体研究解决,个别问题具体分析解决。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向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或本单位相关领导汇报或通报上级纪委约谈情况,并按照约谈领导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约谈领导要对自己了解的情况进行梳理,并在纪委书记办公会或常委会上沟通汇报,作为下一步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萧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