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11-26 15:59:56   来源:纪检监察学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党中央站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的明确要求。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履行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推动责任制落实是各级党委和纪委必须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现状及存在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河口县各级党委认真学习了中央精神,明确了党委是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纪委是监督主体,并制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党委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一是从认识上看,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般性的、总体性的要求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举措少,致使工作流于形式,没有落到实处。二是从领导分工看,未突出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比如,县、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管领导均为纪委书记,设纪检组的由纪检组长分管,有的单位直接由副局长分管,未突出党政“一把手”的主体责任。三是从履行职责来看,有的党委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当成分内之事,只是每年开个会、讲个话,“只挂帅不出征”。比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签订后,大部分单位仅仅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议会议,学习各级纪委全会精神及责任书内容,会议结束后,就把责任书交给纪委去落实日常工作;有的单位直接把责任书交给办公室业务工作人员做做台账就完事,“一把手”或分管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研究、不过问。

(二)监督落实不到位。一是纪委抓监督的主业未突出。近些年,纪委承担了很多本该由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的任务,工作领域越来越宽、内容越来越多,一些职责范围外的事成为分内事,逐渐形成了纪委“包打天下”的局面,结果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二是制度执行不严。从总体上看,各级各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都制定出台了不少规章制度,但在执行中与制度制定时的初衷尚有差距,主要是一些领导重视不够,仍存在着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现象,制度的效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少数人说了算、“一把手”说了算的现象较为突出,没有真正形成用制度管人、用制度办事、用制度管钱的良好机制。三是监督不严。目前,纪检、监察、审计、反贪局等监督机构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有失之于宽、监督不严的现象。各监督部门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相对独立,缺乏统一协调,同时也存在职能交叉、相互碰撞的现象,导致了谁都在抓,但谁都抓不彻底的情况。

(三)责任追究不严。一是不愿追究。有的单位对责任追究案件视而不见,没有组织力量予以调查,上级督办也故意回避,甚至还捂“盖子”;有的单位“一把手”故意为下属开脱,有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连违纪的当事人都不进行严肃处理,根本谈不上对失职、失察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二是无法追究。有的没有很好的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责任不明确,到出了问题要追究责任时,不好确定对谁进行追究。三是不敢追究。有的“一把手”本身有问题,担心被追者在追究之后捅起漏子;有的担心被追究者“后台”硬,怕招惹麻烦。

原因分析

(一)主体意识“淡”。长期以来,一些党组织对抓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深刻认识,“一岗双责”观念淡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落实不力。在目前的体制下,许多行政领导尤其是行政一把手都有着党内职务和身份,但有的领导往往只重视自己的行政职务,除了讨论人事工作外,对党内职务不是很在意;有的只重于个别经济指标的增长或倾向于地方利益的获取,不惜采取不规范手段追求突出的工作实绩,错误认为只要经济指标上去了,其他工作都是一些小枝小节,无关大雅,把党风廉政建设看作是“软差事”;有的认为党委是管“大事”的,抓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部门的事,所以对一些违纪现象睁只眼闭只眼,放任不管。存在这些问题,归根结底都是思想认识不到位。

(二)实施监督“难”。一是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自觉接受纪委监督的意识淡薄,认为纪委监督他们就是给他们揭短、亮丑,甚至对纪检部门查办案件处处干预、处处提防,充当违纪行为的保护伞,人为造成一些工作难于开展、一些案件难于深入查处的现象。二是监督体制不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人员编制、财政经费等一系列问题主要由同级党委、政府决定,客观上使得它很难独立负责地行使监督权。三是监督方法不多。从目前工作开展情况看,监督方式单一、老套的问题依然存在,监督工作机制还不完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增强。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是落实监督责任的重要方式,但考核方式比较单一、考核内容和指标设置不够科学,存在责任认定难、追责力度不大等问题。四是不愿监督。一些职能部门出于工作惯性,或因为不愿得罪人,对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不愿承担,过分依赖纪检机关“牵头”,导致纪检机关无法集中精力聚焦主业。

(三)追究责任“怕”。当今社会是个人情社会,基层纪检部门管辖范围小,抬头不见低头见,而且党政部门工作人员大都是本地人,有着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和利益关系,所以在追究责任时会产生怕得罪人的心理,于是“好人主义”盛行,放弃了党性原则。我认为,在责任追究时之所以产生“怕”字,关键还是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义认识不够、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经济建设的作用认识不够、对责任追究制度保护干部、预防腐败的功能认识不够、对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反腐败,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识不够。

落实“两个责任”的建议

(一)党委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种好自己的“政治责任田”

党委主体责任概括起来主要有严明领导责任、选好用好干部、维护群众利益、强化权力制约监督、支持案件查处、带头廉洁从政等方面。

1.严明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要积极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确保责任制全面落实;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做到反腐倡廉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种好自己的“责任田”,站好自己的“一班岗”;班子其他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的义务,既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也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只有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逐级落实的完整链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才会落到实处,才能见到成效。

2.选好用好干部。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把“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的要求贯彻落实到选拔任用干部的全过程。要坚持正确用人导向,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杜绝“带病提拔”,真正把那些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选拔上来。

3.维护群众利益。各级党委要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的贯彻落实,狠刹“四风”,防止作风问题反弹。每个党员干部既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更要在实际行动中有效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查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建立健全查处和纠正不正之风工作长效机制。

4.强化权力制约监督。权力是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为老百姓办好事,用得不好就会误民误事甚至滋生腐败。要强化制约,对权力进行合理分解、科学配置,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强化公开,推动党务、政务公开,全面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推行权力清单制度,防止“暗箱操作”和权力滥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5.支持案件查处。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反腐败协调小组自身建设,提高领导和组织协调能力水平。对腐败问题要敢于“亮剑”,做到“零容忍”,大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和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办案,及时听取汇报,明确办案重点,牢牢把握查办案件的正确方向,并为他们提供必要条件、创造良好环境。

6.带头廉洁从政。一要管好自己。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要求别人做到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决不让腐败之门从自己身上打开。二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要经常和班子成员交心谈心,就反腐倡廉工作提要求、压担子,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制止,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三要管好亲属和身边人。常敲警钟、严加教育,防止为情所累、为情所伤、为情所误。

(二)纪委要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紧抓“主业”不放松

纪委的监督责任主要是协助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和预防腐败、抓好案件查办、狠抓监督检查、抓好队伍自身建设等方面。

1.协助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要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大动态监管和经常性检查力度,推动反腐倡廉各项目标任务按要求完成,确保各级党委主体责任不落空。

2.抓好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有效预防腐败。积极协助党委(党组)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政宣传教育,加强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党纪政纪条规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开展廉政文化宣传活动,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效预防腐败问题发生。

3.抓好案件查办。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有贪必肃、有腐必反,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把查办各类腐败案件放在突出位置,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贪污贿赂、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四风”问题的典型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办以权谋私、破坏投资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4.狠抓监督检查。一是抓好机关作风建设监督检查。要采取专项治理、集中检查、明查暗访等形式,深入各级各部门督查机关作风建设情况,特别要深入那些群众反映强烈、机关作风问题长期不整改的单位开展暗访,必要时曝光一些典型案件,达到警示本人、教育他人的目的。二是抓好“五项纪律”监督检查。对各级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纪律严格执行。三是对各级领导干部执行中央和省州县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5.抓好队伍自身建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聚焦中心任务,明确职责定位,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要加大纪检干部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纪检监察队伍,这样才不会辜负党章赋予纪委的光荣使命,不辜负党和人民对我们的信任和重托。

(三)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切实解决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问题

严格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关键环节。没有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效性和权威性也就无从谈起。

1.要建立严厉的责任考核和追究制度。一要制定严格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设定详细的评分标准,实现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评分标准的相辅相成、互相支撑。要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公开,以便相关单位提取和调阅,为选拔任用、评先表彰提供依据。二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要实行终身追究制、连带责任追究制。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解决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切实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2.要不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围绕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决议和重要工作部署加强督查,紧盯“不落实的事”、严查“不落实的人”,在查清问题、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督法》、《公务员法》、《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只要违反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规定的,不论是谁、无论职位高低,都要受到责任追究,坚决维护责任追究的严肃性。通过责任追究,进一步规范干部的用权行为,达到关口前移、治病救人、切实保护干部的目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征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其中发挥着清淤排阻、助力护航作用,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基础。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更显重要与紧迫。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要以敢于担当的精神,真正把责任担起来、把职责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才有坚实的依靠,改革发展才有稳固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