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发布时间:2014-11-19 09:33:06   来源:云南省纪委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再次强调“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并提出了几方面的要求:

加强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各个方面,必须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和积极性,科学设定监督职责,严密监督程序,建立优势互补、监督有力、富有实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加强政府内部权力制约。加强对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推进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适度分解和相互制衡。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比较集中,极易导致权力滥用和失控,产生腐败行为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实行政府权利和职责清单制度,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建立内部审批的制度规范,防止内部审批漏管失控。

保障审计等部门全面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完善审计制度,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合理配置审计力量,保证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经费,对公共资产、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级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落实地方审计机关重大事项向地方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制度。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举报投诉监督相结合,定期督导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保证监督频率和覆盖范围,增强监督实效。

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大力推进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明确问责范围、问责程序,增强问责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健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