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4-11-06 14:31:55   来源:红河州纪委

新农村法治建设是当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必然要求。如何抓好新农村法治建设,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努力: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尊重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律。首先,结合我国“三农”最根本问题,切实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可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先进经验,采取现代开放式的农村立法思路,以《农业法》为核心法律,再制定和完善与《农业法》相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完善修改《农业法》,同时,尽早制定保障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其次,要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以民为本,通过切实调查农村,了解农村真实状况,懂得农民心声,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为农民所用,为农民尊重,使农民切实感受到法律存在的意义。

(二)保障村民自治基础,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基层乡镇政府要做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和老百姓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方法,鼓励村民自治、自理村中事务,从而增强村民主人翁的意识。重要的是要让农民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增强,促进农民法律意识逐步由外在走向内生,从抽象走向具体,让农民能够真正感觉到法律的存在。

(三)加强宣传人员教育,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一是加大农村法制宣传力度。首先,利用村中现有设备宣传法律基础知识。有条件的农村可以建立农民法制学校,这个学校可以建在村委会中,方便组织召集村民,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课本、有老师、有考核,利用村民法制学校对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有计划地对村民进行法制知识面授教育。二是利用学校资源,通过高校法律专业的老师和法学院的学生组成法律宣传小队,定期和不定期举行法律宣传。

(四)发挥法律保证功能,优化法制环境。一是抓好人民调解工作。乡政府司法所指导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村民小组选举人民调解员,调解员可由村委会成员、有威信的村民或有这方面经验的人员担任。从而加大调解的成功率,使村民相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权力和能力,争取使村内矛盾解决在村内。二是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新农村建设保好驾。积极打造便民法庭,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办案质效,简化案件审批手续,最大程度缩短办案周期;拓展司法救助渠道,对在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农民当事人实行诉讼费减免缓,同时,对农民进行一定的诉讼指导、举证指导,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问题。三是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抓好“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由法院、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村基层组织等相关部门联合组建大调解网络,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五)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完善执法监督体系。一是加强党的领导和监督,在制定政策、确定规划、健全组织、用人导向、考察考核等方面为农村法治工作提供保障。二是加强人大的权力监督,通过质询、报告、调查、个案监督等形式,监督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三是建立健全政务、司法公开制度,畅通信访渠道,让农民了解执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是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戴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