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调研与思考,借鉴外地成功做法和经验,就村监委会“能做什么”、“该做什么”、“该怎么做”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抓自身,严格工作范围,解决村监委会能做什么的问题
村监委会的职能在总结原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纪检监督小组等监督内容基础上,应对监督程序进行规范、对监督内容进行细化和拓展、对监督责任和力度进行强化。一是村监委会成员主要设计6项基本职责:①对村“两委”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本村村级事务流程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②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③对村集体资金收支、资产资源处置进行监督;④对村干部权力行使实施监督;⑤配合支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⑥主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二是村监委会成员应享有6项基本权利:①有权列席村“两委”会议,但不参加表决,可对研究的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②有权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权要求村“两委”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③对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作出的决定,可以建议更改,必要时可建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质询,村“两委”须就具体事项进行复议或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④受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村“两委”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⑤参与县乡对村的各类审计;⑥根据多数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对不称职的村级组织成员提出处理或罢免建议,提请村党组织研究,依纪依法启动处理或罢免程序。三是村监委会成员需要承担3项基本义务:①村监委会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工作制度,模范遵守村规民约,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②每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村监委会成员进行民主测评;③村监委会工作应自觉接受乡镇纪委的指导和村党组织的直接领导。
“能做什么”与“不能做什么”是相辅相成的,为防止村监委会越权或者违反纪律,在工作规程中有必要对村监委会的工作关系及组织纪律进行规范。村监委会作为与村党组织、村委会并行的组织,必须处理好与村“两委”之间的关系问题。要认识到,在村级组织中,村党组织是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村委会是村务管理的执行机构,村监委会是村务的监督机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村级最高决策机构。村监委会在监督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要大胆纠正。如果村监委会提出的意见与村“两委”不一致,可以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解决。村监委会是代表村民行使监督权的,在开展工作中,既不能直接参与村“两委”的决策和管理,也不能干涉村“两委”的正常工作,更不能假公济私、滥用监督权力,与村“两委”唱“对台戏”、有意制造矛盾。在日常工作中,村监委会必须接受村党组织的正确领导,支持和保障村“两委”有序开展工作。
以上阐述中我们对村监委会与村“两委”的关系进行了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村监委会与村“两委”难免会产生一些矛盾和分歧,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对此,各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村党组织应提前制定预防机制。例如,浙江省花山区作出规定,街道纪工委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村监委会成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村监委会成员履职能力;督促有关方面认真落实村监委会成员列席村“两委”重要工作会议,涉及村监委会监督内容的有关文件同时发给村监委会一份,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每月向村监委会通报一次工作情况,保证村监委会知情监督,促进监督与被监督双方思想认识统一,从根本上消除或减少分歧。如果村监委会与村“两委”产生了矛盾与分歧,按矛盾化解机制的规定,首先由村党组织负责人出面沟通协调解决;如果解决不了,由街道纪工委沟通协调解决;再解决不了,提交街道党工委沟通协调解决;在街道层面实在无法解决,最后将由区纪委协调解决。这些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俗话说“打铁还要自身硬”。村监委会成员必须遵守所规定的组织纪律。如果村监委会成员出现以下四种情形之一,应作明确规定,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作出处理直至罢免其职务:一是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村监委会会议的;二是违反党纪、政纪,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治安、刑事处罚的;三是故意刁难、阻挠村“两委”开展正常工作的,对村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四是因其他原因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另外,对于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村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形成罢免决议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村党组织形成决议,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二是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如村委会不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联名的村民代表可直接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督促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借鉴外地的做法和经验,村监委会成员的考核工作应由乡镇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年度述职述廉,与村“两委”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一同进行。述职述廉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村监委会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凡不称职票超过应到会人数30%的,应由乡镇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凡不称职票超过应到会人数50%的,其村监委会成员职务自动免去。
二、抓职能,严把关键环节,解决村监委会应该做什么的问题
解决了“能做什么”的问题之后,接下来就是“应该做什么”的问题了。一些村监委会成员通过学习虽然知道自己的工作范围,但毕竟从来没有从事过这项工作,还是不知道从何下手。所以,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村监委会成员该做什么,涉及到哪些工作内容进行整理,归纳,一方面便于理解易于操作,另一方面也为全面提升积累经验。
一要明确村监委会成员岗位职责。其中包括村监委会主任该做什么,委员该做什么,应作出框架性的内容规定,这也是建立村监委会的某础性制度。具体内容不作为本文的研究重点,在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
二要明确村监委会工作原则。在日常工作中,村监委会开展工作需要遵循四个原则,一是独立监督原则。村监委会在乡镇纪委的指导和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不受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二是公开监督原则。村监委会及其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工作,向村民公开监督过程,接受村民监督。三是联系村民原则。村监委会成员要广泛联系群众,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村民意愿。四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也就是村监委会形成决议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要明确村监委会工作内容。村监委会在履行职能中应对下列村务实施监督:①村集体资产保管及处置(包括承包、租赁、转让)情况;②村集体土地征用费用分配使用情况;③村集体投资项目收益和经营利润分配情况;④村集体建设工程投资、建设情况;⑤村集体土地流转、林权改革情况;⑥村集体资金及票据使用情况;⑦村财务收支管理、公开、审计情况;⑧村干部工资奖金发放情况;⑨计生、村民建房、低保资金和救灾救济款等发放情况;⑩其他村民关注的村务决策与执行、“三资”管理情况。村监委会在实施监督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建议,并向村党组织报告,由村党组织研究决定,属于重大事项,也可立即报告乡镇纪委。这十项监督内容只是我们在学习和调研中总结出来的,也是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并不是说在这十项之外的内容村监委会就不监督了。一句话,只要在村监委会六项权利范围之内的,都可以监督。
三、抓规范,完善配套制度,解决村监委会怎么做的问题
简单地说,在日常工作中,“怎么做”的问题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围绕发挥监督作用,有四条具体的建议做法,①村监委会成员列席村“两委”会议。村“两委”主要领导就各项议题必须征求村监委会意见或建议,并做好记录;②村监委会必须主动介入重大事项或重要村务活动,对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随时提出,并督促整改到位;③村监委会每月或每两周设定固定一天作为财务审核日,对村财务账据、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并盖章确认。经村监委会确认后,再按要求履行报销和出入账手续;④村监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固定时间),对村重要事项、群众反映的问题、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商讨,并形成会议记录(固化样式表格)。上述四条建议中需要特别提到的是财务审核方面,这也是各村监委会的一项重点工作。对村财务开支要实行“村监委会专用章套签名”进行事前审核监督的方式,即财务报销前要先经村监委会审核——由村监委会主任盖“村监会专用章”,其余村监委会成员分别在格子里签上自己的名字,最后交村监会主任签名并署上日期,再按要求履行报销和出入账手续。
二是围绕发挥桥梁作用,有四个方面的建议规定,①立足村情实际,实行村监委会成员联系村小组和农户制度,定期深入村民家中,宣传相关政策制度,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②村监委会要在村部和村小组显眼的位置设立“意见箱”,定期开启,会同其他方式收集到的意见建议一起,向村“两委”反映,同时做好记录,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③村监委会每月要专门设立一天为“民情说事日”,接待村民咨询提问,用于解答村民的疑难问题。如果无法当场解答,要做好记录整理工作,及时向村“两委”反映并给予村民反馈;④村监委会成员要积极主动协助村“两委”化解矛盾和解决实际问题,对村民反映的问题,一般要求在两周内给予答复,一时难以解决的,也要向村民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是围绕完善村监委会工作台账资料,对村监委会履职记录提出两项要求:一是村监委会工作实行月报告制度。各村监委会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要认真统计上月村监委会工作开展情况,并填写村监委会工作情况统计表(固化样式表格),经村党组织书记签字上报;乡镇纪委每月定期将各村监委会上报的工作情况统计表进行梳理汇总,动态掌握各村监委会工作情况。二是各村监委会对所有参与的工作必须做好记录,每两个月梳理一次,上报乡镇纪委。乡镇纪委把各村监会开展工作情况进行再次梳理和总结,每季度编印一期《×××乡镇村监委会工作简报》,印发各村监委会学习交流。
四、关于村监委会发挥职能作用的几点思考
2004年6月18日,我国第一个村监会在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后陈村诞生。此后,全国各地都争相借鉴效仿。2011年2月,习近平、贺国强、回良玉、李源潮等中央领导同志相继作出批示,高度肯定浙江的实践成果。2012年9月21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部署在全国推行建立村监委会。实践证明,村监委会的建立实现了由单方面监督向全方位监督的转变、由兼职监督向专职监督的转变、由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的转变、由个体监督向组织监督的转变,进一步完善了村级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事实表明,村监委会的建立不仅促进了增收节支,为村民和集体带来了很多看得见的经济效益,还在村干部和村民之间架起了一座理解和沟通的桥梁。其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
一是村民心声的代言人。村监委会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主动发挥沟通桥梁作用,及时将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到村“两委”,拓宽了村民意愿诉求的表达渠道。村监委会代表村民表达民意,为村民参与村务监督提供了新的平台;村民把自己选出的村监委会当成自己的代言人,村民利益及村民自治都有了民主化的实现方式。
二是村民利益的维护人。村监委会对村务实行全过程监督,促进了村务公开化和透明化,规范了村“两委”对重大村务的决策与管理,减少了决策失误和决策腐败。尤其是村监委会对村级财务支出进行了很好的把关,村监委会每月集中审核财务票据,每季度向村民公开一次,对违规的不合理开支提出否决建议,大额费用支出还要向村监委会说明理由。有了村监委会的监督把关,村级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公开的公信度得到村民的进一步认可。
三是村民冷暖的知心人。村监委会主动联系村民,围绕群众冷暖开展工作,解决村民在生产生活中的难题。
四是村民疑惑的解释人。过去有的村干部与村民之间关系紧张,有些是干部作风问题,但也有不少是信任不够、缺乏及时沟通造成的。有的村民反映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可能是条件不具备或政策不允许,但村干部无耐心解释或解释不被信任。村监委会作为监督者充当媒介角色进行沟通,村民则愿意信任接受,从当前农村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来看,建立健全村监委会并运行发挥好其监督职能作用,着力推进基层民主监督建设,可以说,是上级有明确要求、现实有迫切需要、群众有强烈呼声。浙江等地的实践反复证明,建立村监会有利于完善村民自治组织,发展基层民主;有利于规范村级权力运行,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有利于提升村务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们要认真学习并汲取经验,结合实际,探索创新,不断健全完善村监委会工作机制,抓基层、打基础,促进创新基层社会管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曹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