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查中证据的收集

发布时间:2014-10-31 13:00:49   来源:云南省纪委

一、书证的收集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

1、收集书证应当收集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也可以是副本或复制件、节录本,但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

或个人盖章、签名。

2、收集书证采用提取会议记录、文件、个人记录、私人信件、介绍信、日记等方法。对可作为书证的私人日记、

信件等原始材料,不得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注意为其保密。摘抄或复印会议记录、个人记录、私人日记时。

要注意连续性,节录材料不得断章取义。对已经散落或字迹模糊的书证,应采取裱糊、复印、拍照等保全措施。

3、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时,制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

4、书证被更改或有更改迹象的,提供者要作出合理解释,必要时应进行鉴定。

5、要特别注意向违纪者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有关部门收集书证,与案情有关的个人工作记录也应注意收集。收集的材料涉及国家机密的要履行一定的批准手续,并应注意保密。

6、对于有关机关调取并移送的书证材料,必须经调查人员认真审核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同时,应由该机关

加盖印章,注明出处。

7、要结合其他证据系统分析已收集的书证,善于从已有书证中发现潜在的须调取的书证材料,进一步做好延伸

取证工作。

8、对书证的鉴别,要查清其原始制作人,是在何种情况下制作的,是否伪造,节录材料是否断章取义,所记载

的内容有无差错,联系其他证据判断所取书证的真实性。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节录本等,经与原件核对无误时,具有

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

二、物证的收集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1、收集物证应当收集原物。在取得原物确有困难时,可将原物拍照、录像,但须注明原物来源及保存单位或个

人。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

2、收集物证应当采取适当方法。要促使被调查人交出物证,促使知情人愿意提供有关物证的线索或提交其持有的物证。对于一般物证,应当开列清单附卷,同时注明物证上的标签,注明年月日和开列清单人的姓名及调查人员、见证人签字;对于体积大,比较笨重,不能提取或不能随卷保存的原物应拍成照片归卷,并注明该物证封存的地点和保存单位;对于易于灭失或易于变质的物证,应当立即用笔录、绘图、照相、录像等方法予以固定保存。

3、拍摄物证的照片、音像制品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

4、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填写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呈批表,经案件检查部门或调查组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

领导批准后执行。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经案件检查部门或调查组负责人审核批准,可以先予执行,但应当在执行后补

办报批手续。

5、执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行时应当与原物品持有人或保管人、见证人共同对暂扣、封存涉案物品当面逐件清点,当场填写登记表,分别由调查人员、原物品持有人或保管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原物品持有人或保管人无法或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

6、对调查中收集的不易保存或易于灭失的证据,要采取技术手段及时做好转化固定工作。对暂扣的金银珠宝、文物古玩、字画及其他贵重物品,除当场摄影、摄像或制作谈话笔录外,要及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书。

7、调查过程中认定不是违纪违法所得的物品或不能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款物,应按程序及时解除暂扣、封存措施。

8、对于收集和扣押的物证,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使用或损毁。

9、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调查人员可以让受害人、证人和被调查人对与违纪有关的物品、文件进行辨认。

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辨认的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10、对于涉刑案件,要争取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和配合,注意提请司法机关协助提取相关物证:

11、物证的鉴别。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物核对无误时,具有与原物同等的证明力。无法与原物核对的复

制品等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只有在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时,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证人证言的收集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

1、要注意审查证人资格。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能够辨别是非并能正确表达的自然人。证人不能指定、更

换和替代。

2、询问证人前,要事先了解证人与案件及其被调查人有无利害关系,了解证人的思想品质、心理素质、身体情

况等,有针对性地制定谈话提纲和确定谈话要点,并确定适当的时间和地点。

3、收集证人证言时,要对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一人一证,一事一证,不得采取开

座谈会的形式。

4、与证人谈话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相关证件。收集证据要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既要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无违纪行为的证据,以及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量纪情节的各种证据。

5、调查人员与证人谈话时,应现场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符合谈话时的客观情况,做到全面、详细、准确。

不仅要记录对被调查人不利的陈述,还要记录对被调查人有利的陈述;谈话笔录的结构要件要完整,记录的谈话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清楚。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应要求证人不得泄密或扩散。

6、有条件的,应要求证人写出亲笔证词,把所要证明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情节、手段、结

果等书写清楚。

7、调查人员与证人谈话,必要时可全程录音录像,但应事先告知本人。

8、对于有关机关调取移送的证人证言,必须经调查人员认真审核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同时,应由该机关加盖印章,注明出处。

9、要特别注意分析证人证言是否前后一致,与物证、书证之间有无矛盾,与同案涉案人陈述之间有无矛盾,与自

然条件、风俗人情是否相符,在逻辑上有无矛盾;要把不同的证据摆到案件发生、发展的过程中去,考虑当时的历史背景,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综合分析。

10、对证人证言的鉴别,要注意审查证言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来源有无问题,是否受到外界不正常因素的干扰,是否属实,证言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不得采用对质的方法鉴别证言。

四、被调查人陈述的收集。

被调查人陈述,是指被调查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代、申辩和对同案人员的检举。

1、研究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调查人的自然情况、成长经历、个性特点、心理状态、社会交往等。

2、要全面熟悉和掌握案件情况,对已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归纳总结,合理选择谈话突破口,制定切实可行的谈话计划。

3、调查开始时,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进行思想教育,

并提出应遵守的纪律,要求被调查人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代问题,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如调查组认为,调查开始时与被调查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会影响案件调查工作的,可根据案情,在适当时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

4、与被调查人谈话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相关证件。收集证据要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既要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无违纪行为的证据,以及有无从重、加重、从

轻、减轻量纪情节的各种证据。严禁采取体罚、变相体罚或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

5、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谈话时。应现场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符合谈话时的客观情况,做到全面、详细、准确。不仅要记录对被调查人不利的陈述,还要记录对被调查人有利的陈述和辩解;谈话笔录的结构要件要完整,记录的谈话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清楚;要客观记录被调查人对自己问题的认识态度;笔录应经被调查人认可,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允许被调查人对记载遗漏或错误之处进行补正或修改。

6、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谈话,必要时可全程录音录像,但应事先告知本人。

7、有条件的,应要求本人写出亲笔陈述。

8、对于有关机关调取并移送的被调查人陈述,必须经调查人员认真审核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同时,应由该机关加盖印章,注明出处。

9、要特别注意分析被调查人陈述是否前后一致,与物证、书证之间有无矛盾,与同案涉案人陈述之间有无矛盾,

在逻辑上有无矛盾;要注意时间、条件的变化对证据的影响,要把不同的证据摆到案件发生、发展的过程中去,考虑当时的历史背景,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综合分析。

10、对被调查人陈述的鉴别,要审查其交代或申辩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将交代或申辩与其他证据相对照.看其是否合情合理,是否属实。

五、制作谈话笔录

1、制作笔录应注意的问题。记录内容对被谈话人交代事项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原因、后果以及有关人员

的责任等各要素必须有明确的表述;与以前交代不一致的,应让被谈话人进行解释,并明确以哪次谈话内容为准;记录内容应如实体现谈话过程,对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内容、情节,应尊重被谈话人的表达特点,不可抄袭、复制其他人谈话笔录内容。

2、被谈话人在笔录上签署不同意见的处理。如果被谈话人对谈话笔录签署的意见否认了其原交代的问题(即现场翻供),不应急于让被谈话人签署意见,查清其否定的问题是什么、改变的理由,一并记录在案,通过反复比较得出客观结论,最终查清事实。

3、被谈话人翻供的防止。调查工作必须严格依纪依法进行。通过调查人员的主动工作使被谈话人彻底悔过而主动交代有关问题是防止其翻供的根本保证。从调查工作角度,也应做好对被谈话人翻供的应对工作。如,详细记录谈话起止时间,以确认相互印证的证据之间的次序,防止翻供;对被谈话人所谈重要问题制作谈话笔录后,应让其写出亲笔交代材料;对重要的谈话取证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对其交代的问题,及时调取外围证据材料加以固定;谈话过程中不能出现指供、诱供、引供、逼供等,并在谈话记录、亲笔交代中向被谈话人确认是否存在指供、诱供、刑讯逼供等情形。通过这些措施,使谈话取证工作更加主动、稳妥,减少翻供对事实认定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