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严格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对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进一步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各级党组织的组织纪律性、强化广大党员的纪律观念和组织意识的有效举措。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认识不到位、管理不规范、执行不严格、报告不真实、监督不理想等情况。近日笔者对芒市党员领导干部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了一些问题,并结合存在问题提出了粗浅的对策及建议。
一、 芒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执行情况
1997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以下简称规定),首次将“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2005年12月根据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着手对该规定进行修订;2010年5月26日,针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将原有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与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合并,增强了透明度和可操作性。2013年12月7日,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保证了填报内容真实准确。根据《规定》和《通知》要求,我市在广泛学习宣传的基础上,立足实际,也采取一些具体实施措施。总体来看,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为了确保《规定》落到实处,我市坚持把此项制度作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党委宣传工作重点进行部署,通过印发文件、会议学习、网络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学习宣传。特别是借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之机,又对此项制度进行了重点宣传。通过学习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不是单纯的私事、家务事,而是关系到党风政风、关系到党和政府形象的大事,是保证领导干部清正廉洁的有效措施,是了解、关心、保护干部的重要体现,进而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主动性,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二)细化措施,完善制度。一是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外出管理制度。结合《规定》要求,2013年7月,芒市委出台了《芒市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办法》,规定副科级(含非实职)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外出时,须提前3天到组织部门如实填写《芒市领导干部外出审批报告单》,按照逐级审批的原则,报市委办、政府办、组织部备案存档;一般干部外出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并存入个人档案。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按照归口管理、一人一档的原则,将《芒市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统一纳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组织考察、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三是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了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承诺制度、廉政谈话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及婚丧喜庆事宜报批制度,坚持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作为每年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共有1256个党组织、14626名党员就“四风”方面需要说明的12个问题认真进行对照检查,作出书面说明,并在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上进行通报,主动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
(三)强化监督,力求实效。一是抓重点。把县处级领导干部和各乡镇各部门一把手以及管人、管钱、管物、管事的一些要害单位负责人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形成以上带下、上率下效的良好局面。二是抓节点。在春节、中秋、国庆等重大节日前,重申纪律要求,打好预防针,节后纪检部门对各级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坚决遏制不正之风和查处违纪违规现象。三是抓典型。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对个别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或不严格执行纪律规定的,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方式,严肃处理,及时纠正。如今年我市两名干部不按要求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以娶亲、乔迁新居为名,大操大办,严重违反了德宏州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相关规定,分别给予了行政记过和党内处分,对全市领导干部起到了一定警示教育作用。
二、存在问题
《规定》出台至今,虽然得到了不断的修改和完善,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也更加规范、更加具体,对预防腐败问题、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义重大,但在实际落实过程中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报告不主动。如有的领导干部认为报告个人事项是个人的“私事”、 “家事”,与公事没有太大关系,组织不应该管得太宽太细;有些干部认为报告个人事项应该针对有职务、有实权的领导,一般干部手中无权,构不成贪污腐败无须报告;一些干部则认为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部分涉及个人隐私,不便报告或不愿报告;有的干部认为报告只是一种形式,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即便报告了也只是履行手续、走走过场,从思想上没能引起高度重视。这些错误的思想必然会导致部分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抵触情绪,自觉性不强,报告的内容缺乏真实性,影响了制度的有效落实。
(二)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虽然《规定》的内容在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但仍然不够详细、全面、系统,导致各地方执行《规定》大相径庭,缺乏统一性和针对性。一是在报告的主体不够全面。以芒市为例,现在报告的对象重点为县处级领导和乡科级干部,从加强权力监督的角度来看,这些作为报告的主要对象没错。但从全社会反腐情况看,“小村官大腐败”、“苍蝇面孔老虎身躯”的现象还是存在,在管理过程中,往往因为“小”而被忽视,老虎并非一朝养成,也是由小苍蝇逐步演变而来的。所以,要抓早抓小,抓全抓实,就要全员报告、不能让一般干部“落空”。二是报告的程序不够规范。如报告的程序如何操作,以何种方式进行报告,具体需要向哪个部门报告,哪些是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哪些是需要事先提出纪律要求及早提醒的,哪些是需要组织予以答复的,哪些是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以及如何监督报告人严格按照组织批示和答复意见办理等,都应该进一步做出明确和规范。三是报告的内容不够灵活。十八大以来,一些不正之风呈现出隐蔽强,手段多样化的特点。因此,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也必须坚持与时俱进的精神,把一些容易滋生腐败环节纳入报告范围。如干部隐形经商问题。
(三)执行不严格,报告不真实。由于一些领导干部认识不够,思想不重视、管理不规范,导致报告事项的内容不规范、不真实。如有的需要提交书面报告的采用口头报告,随意性较大,关键时候无证可取;有些需要提前报告的事项事后补报,达不到监督的效果;有的同志演“双簧”,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向组织报告的内容与实际情况大相径庭,报告上美其名曰外出培训学习,实则打着培训旗号去旅游观光,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填报40桌,实际操办80桌,失去了报告的初衷;有的领导干部对申报个人收入、财产非常敏感,害怕泄露个人隐私,不愿或不敢公开,在缺乏 “硬性规定”的情况下,一些领导干部在申报财产时往往采取“投明弃暗”、避重就轻,瞒报、谎报的手段蒙骗过关,挑一些社会知晓高、自认可公开的部分进行填报,将灰色收入抹掉,有多处房产的将产权转嫁到亲朋好友名上,有的部门虽然要求干部职工如实填报,结果不向社会公开,仅作为“个人档案”永久保存,同事间不清楚,群众不知晓,社会监督起不了作用,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大打折扣,财产申报变成了财产“省报”。
(四)职责不明确,监督不理想。当前,请示报告制度还存在着管理不够规范,职责不够明确的现实问题,特别是在受理和监督方面的职责不够明确。如有的领导干部只明白哪些事项需要报告,但具体要向哪些部门报告、如何走审批程序、由哪个部门备案却不是太清楚,就会发生漏报、错报甚至不报等现象。同时,职责不明确让一些领导干部钻了制度的空子,逃避监督,甚至出现主要领导推卸责任、把关不严,上交任务的现象。另外,由于现在的财产申报制度还绝大部分还停留在“报告”阶段,不向社会公开,导致监督主要依靠组织、纪检部门为主,群众监督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形不成监督合力。
三、对策及建议
(一)强化教育,提高认识。各级党组织要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出发,积极教育和引导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三个层面让领导干部吃透精神、从内心上真正领会意图,增强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一是要让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实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坚持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对干部监督工作必然会由“人治”走向“法治”,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加强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的重要制度之一,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是我党治党之本,是大势所需,必须主动接纳,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二是要让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实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为人民用权就必须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职责所在。再者,任何一名领导干部都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然人”,甚至随着个人社会联系和活动空间的不断扩大,一些家事、个人的事往往已超越了私事和家庭的范畴。所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已不再是单纯的个人问题。三是让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实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关心爱护干部的有效举措。不接受监督或不愿接受监督的领导干部往往因为没有听到忠言逆耳而迷失方向,步履深渊,最终误入歧途。监督的目不全为了限制干部的人身自由,而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干部,随时提醒干部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有提醒、有警示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特别是在领导干部财产申报问题上,更要向领导干部讲得清楚、讲得透彻,身正不怕影子歪,对于领导干部的合法收入不仅要鼓励还应切实加以保护,打消干部的顾虑。
(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一是明确报告的主体范围。就以县级市为例,要把一般干部也纳入报告的主体范围,其原因是:一个县级市乡科级领导干部毕竟是少数,大部分还是一般干部,而且这些干部是与群众联系最直接、接触最多的人群,他们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而且从当前的反腐败斗争情况来看,一般干部出现腐败问题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危害不容小视。二是规范报告程序。市委要尽快出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对领导干部哪些事项需要事前报告、哪些事项需组织审批答复、哪些事项需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具体报告的程序、各部门的职责是什么都应该提出具体的要求。三是健全报告的制度。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时时根据领导干部在作风方面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充实和完善报告事项内容,创新工作手段,真正把制度落到实处。如针对领导干部外出学习监督难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外出学习制度,采取交流学习心得、由参加外出学习的同志向干部职工做“二次培训”等方式,实现对干部的“远程监督”。
(三)畅通渠道,强化监督。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缺乏真实性,特别是报告个人收入、财产、是否经商带水分的问题,其核心在于只申报不公开,没有形成有效监督。领导干部财产在党内申报,已经制度化,但从申报到公开,确实需要勇气和魄力,由于该项工作涉及面广,在相关配套政策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不能一蹴而就。可喜的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身作则率先作了表率,不少地区也做了有益尝试。在反腐形势日益严重的今天,领导干部个人财产公示制度无疑是一项创新之举,可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要真正把此项工作做好,应该坚持“自上而下、新老结合、前后公示”的原则,自上而下就是领导干部带头示范,逐级公示,所谓“正人先正已”,只有主要领导干部愿意带头公示自己的财产,敢于真正公示自己的财产,才会产生示范效应,才能消除干部的戒备心理和抵触情绪,顺应民心。新老结合就是既要公示“新”也要公示“老”。公示“新”就是要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财产公示,这样有利于关口前移,避免出现“带病提拔”情况,公示“老”就是对人事没有变动的干部进行财产公示,不仅能起到应有的警示教育作用,而且才能体现公平公正,形成相互监督。前后公示就是领导干部任前、任后都公示,并且一年一公示,前后对比,监督的效果才会更明显。同时在财产公示的范围和手段上,要不断的扩大和更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媒体进行公示,真正做到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只有这样,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熟人”监督的效果才会显现,个人财产带水分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四)明确责任,严格落实。一要明确职责。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一把手”、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分明,防止交叉出漏。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一事一请、一事一报,提交书面报告,逐级上报,提前上报,逐级审批,一级对一级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防止走过场、推责任。二要强化督查。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明察暗访、走访了解、检查抽查等方式,定期不定期的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事项进行核实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立马纠正。坚持把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述职述廉和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选拔、任用干部廉政测评的一项评估手段。三要严明纪律。对不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要严格执行纪律,严肃处理,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把关,不按程序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张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