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行贿行为惩处力度的对策和建议

发布时间:2014-10-24 09:24:17   来源:云南省纪委

近年来,贿赂犯罪案件呈现增多势态,已发展成为社会腐败现象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严重影响了地方各项建设的正常进行。在反腐倡廉办案实践中,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惩处行、受贿行为和查办行、受贿案件不同程度地存在“一手软、一手硬”的现象,使反腐败工作起不到最佳的综合效果,已经成为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的瓶颈。因此,破解查办行贿案件难题,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处便成为当前反腐败工作的另一个重点。

一、当前我国行贿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及危害

行贿与受贿,两者互为条件、相互对应、不可分割,都是见不得阳光的行为,并且,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贿赂案件的打击力度,有力震慑了腐败分子,维护了党和政府形象,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幻、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尤其是社会问题的宽领域、多角度、深层次发展趋势,贿赂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新趋势。通过分析长期以来我国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处的贿赂案件,当前我国行贿犯罪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行贿行为普遍,涉案范围广,发案环节多。目前,大量的贿赂犯罪集中在公共权力集中、资金比较密集、资源短缺、城镇建设、市场竞争大的部门和行业。上至省市级、下至基层站所村组,掌握管理处罚、资金信贷、审批调配、工程发包、工程建设监管、质量监督、土地审批出让、资源开发、组织人事等权力部门和领域成为贿赂犯罪的高发区。项目审批、签字盖章、评先奖优、违法违规违章处理、拆迁补偿发放、资金拨付、职称称号等级评聘、检查考评鉴定、成绩政绩评鉴、办文办事办会、司法诉审程序等成为贿赂行为的多发环节。从资金来源看,用公款行贿、用受贿财物行贿、用非法所得行贿越来越多,呈现出向多层次、多领域发展蔓延的态势。“人熟事好办,礼到万事成”,“有礼走遍天下,无礼寸步难行”成了当今社会各行各业、各层各界一些人追求和实现利益目标的法宝。

行贿几乎充斥着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行贿者为谋取自身利益,利用各种时机、采取多种手段向有职有权者讨人熟、套近乎、织关系网、联人情脉。行贿与受贿之间虽然没有立约存照,但双方心领神会,彼此心照不宣,国家和人民大众的利益变成为二者的互帮互助,互惠互利。大量“不行贿不办事”思想及行为的存在,使贿赂犯罪屡禁不止,对腐败的蔓延起着巨大的推波助澜作用。本该公开、公平、公正地依法依规依序办理的事务被扰乱、破坏。

(二)从行贿对象看,重要岗位、重要环节的具体工作人员占最大比例,贿赂案件中窝案串案多。只要有利益方面的谋求,行贿人在各个环节均是贿赂开道,打通相关重要人员,上至主要领导,下至一般工作人员、办事员、管理员,实现非法谋取利益的目的。有的一个人向多个单位负责人行贿;有的通过中间人向他人行贿,甚至出现了介绍贿赂的掮客;有的一个行贿人向一个单位多名负责人行贿,出现团伙作案、窝案串案。有的单位出现的贿赂案件,由于情况复杂和地方保护,很难把握责任主体和违纪违法程度,认定单位贪污贿赂案件较为困难。对于非党员的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业主,受管辖范围制约,纪检监察机关难以对其贪污贿赂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三)行贿者的社会经验丰富,行贿的方式方法多样。在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大多数涉案人员的社会经验丰富,善于对社会风气和形形色色的“潜规则”用心参透、潜心运用,心理素质很强;行贿人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通过研究掌权者的性格特点、兴趣爱好,以各种名义,打着公开、合法的旗号大兴贿赂之实,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党员干部。行贿人为了掩人耳目,往往想出既可不失体面地送出去又不易被人察觉的办法和手段,行贿人一般利用端午节、中秋节、春节等传统节日或乘受贿者家中成员婚丧嫁娶之机主动与其接触,目的是谋求与受贿者联络感情,建立长期稳定的权钱交易关系,平时送得勤,真“办事”时却不送,以此来掩盖行贿的目的。有的行贿者在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利时不送,而在其退休或离岗后才送,以此逃避法律的打击。从形式上看,有的直接给现金、礼品、礼物、黄金珠宝、名车豪宅、古玩字画等各种实物;有的给予公司股权、股份;有的借佣金之名行贿赂之实,如以劳务费、服务费、咨询费的名义行贿;有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物品价值向国家工作人员出售汽车、房屋及贵重物品;有的走所谓“朋友路线”、“夫人路线”、“同学路线”、“同乡路线”、“子女路线”、“哥们路线”、“领导路线”、“手下路线”、“秘书路线”、“朋友的朋友的……路线”,热衷于编织关系网,把人情当作一种“资源”,直接行贿、间接行贿、变相行贿、曲线行贿等无所不有,隐蔽性、欺瞒性、侵蚀性更强。有的涉案人员甚至在案件的侦查、公诉、审判阶段,靠日常行贿积攒起来的利益关系,自恃背景硬、关系广而蒙混过关或负隅顽抗,为自己鸣冤叫屈或逃避法律制裁。

(四)行贿犯罪立案查处少,后果严重,危害性大。行贿是引起受贿犯罪的最直接原因,行贿是受贿现象发生的条件和前提,大量行贿行为的存在和泛滥,使受贿有了生存的土壤和环境。从我国近年来查办的腐败案件来看,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严厉惩治贿赂犯罪工作中,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受贿罪的惩处在其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却很少把行贿人推到被告席上,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相比受贿罪的数量更少,无法起到应有的警慑作用。这样就使行贿成为一项高赢利而低风险的非法活动,使社会大多数人产生这样一种观点:“行贿无罪”,这就导致了法律在此方面的教育和约束机制发挥不足。

受贿者与行贿者受到惩处的比例悬殊,主要原因之一是行贿者在查处贿赂案件中的“突破有据”、“举证有功”,解决了办案机构对贿赂犯罪“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这个制约反腐败工作的突出问题,从而有条件地不追究行贿人刑事责任。对行贿人过分放纵,甚至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而无果,于是就造成了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在一定程度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轻”。主要原因之二是在当前现实生活中确有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公正和不廉洁,这就让权钱交易、权情交易得以滋生蔓延。贿赂行为几乎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习惯,凡遇到大事小事,都要进行“表示”,不“表示”就很难办成事,甚至有些应该能够办成的事,都办不成。久而久之,对行贿行为的大量容忍、理解就成为一定层面的社会意识,已经逐渐成为一种“潜规则”,盛行于社会方方面面。

行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一是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进而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国家公务员整体形象;二是在经济往来中的行贿行为还破坏了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在激烈的竞争中,行贿的存在,必然导致未行贿的其他竞争者处于相对不利的位置,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法则;三是由于行贿者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的利益,因而大量行贿行为的存在,尤其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会使国家的利益遭受巨大的损失;四是贿赂犯罪的横行,导致了社会道德水平的下降,败坏了社会风气,更导致了以权谋私的普遍化蔓延,更严重的是它践踏了正常的法制秩序,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阻碍了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

二、加大对行贿行为惩处力度的对策和建议

党中央多次强调,要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虽然目前查办行贿犯罪存在发现线索难、调查取证难、处罚处理难等难题,但绝不能畏难和姑息,必须加大对行贿案件的打击力度。只有严惩行贿犯罪,使行贿成为高风险行为,才能遏制腐败犯罪的蔓延。这是当前的形势所迫,改革所需,发展所要。

(一)坚定惩处决心,在思想认识上提升高度。在贿赂案件中,行贿与受贿二者互为条件、相互对应,互惠互利、不可分割,行贿是发生受贿现象、引起受贿犯罪的最直接原因,大量行贿行为的存在和泛滥,使受贿有了生存的土壤和环境。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不仅长久地侵犯着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挑衅着公权力的原则性和严肃性,还不断地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各级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一要充分认识到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起步阶段,预计到惩治贿赂犯罪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增强惩处行贿行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二要进一步提高对行贿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切实把惩处行贿行为摆到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这个突出位置,特别是在严厉惩治贿赂犯罪工作中,坚决克服“一手硬,一手软”,做到“两手齐抓,抓铁要有痕;多措并举,招招都要硬”。

(二)调整思路手段,在查处重点上强化力度。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应该从加大对行贿犯罪的预防和查处力度抓起,一要把查办案件作为打击和遏制行贿行为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重点查处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行贿案件,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舆论等手段,多措并举严惩行贿人员。二要把工作重点放在贿赂案件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查办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其他职权参与或干预经济活动,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犯罪案件,提高惩治的能力,对行贿人形成威慑力。三要协同作战,争取形成打击合力。由于反贿赂工作涉及层面广,涉及人员多,并且贿赂犯罪往往是贪污贿赂、渎职侵权与一般刑事案件交织在一起,这就要求办案人员不仅要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还要充分利用办案资源,建立联合办案模式,整合办案力量。要充分发挥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检察、法院、公安、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实现线索共用、资源共享、罪犯共打,保证打击贿赂犯罪的力度,大力提升质量和效率。

(三)多层面构建信访举报网络,巩固和完善各种爆料载体与平台,多领域拓宽案源渠道,有效获取重要行贿案件线索。一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以营造“齐抓共管办信访,同心同德保稳定,一心一意谋发展”的良好氛围为导向,利用专项检查、巡视督导、明察暗访、民意调查、信访举报、便民服务等监督渠道,形成对贿赂犯罪行为的有效监控。二是整合监督力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利用行业管理、部门监管以及公职人员收入和财产申报、房地产登记、单位和个人的金融信息管理、出入境管理、电子通信等社会管理信息系统,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深挖细查有价值的线索,多渠道地获取证据,形成证据锁链。三是加大对工程建设、土地管理、资源开发、国企经营以及民生领域行贿线索的梳理排查力度,对发现的行贿行为坚决惩处。四是赋予执纪、执法、公诉机关对贿赂案件调查使用高科技侦查手段的权力,增强情况互通、信息共享,提高获取有价值案件线索的能力,扩大办案声势和效果。

(四)与时俱进完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健全查办行贿案件的法制保障。行贿行为的危害性是直指侵害国家机关和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所以,对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涉纪涉规的定量定性要依照社会的发展情况及时进行必要调整,充实对非财物性贿赂现象和行为惩处条款与规定,并在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中形成对行贿犯罪的立案标准与受贿犯罪立案标准相统一,执行上的步调协调,不能出现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之间有冲突或矛盾。要严格主体责任,凡是部门、行业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主要领导必须负连带责任,避免变相行贿行为逃脱惩处。

(五)全社会坚持惩防结合,提高打击和遏制行贿行为的科学化水平。首先,由于贿赂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涉及社会的诸多方面。在我国当前发展的关键时期、改革的攻坚时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时期,预防行贿就成为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齐抓共管,群防群治,才能真正奏效。为此,应当积极探索如何建立预防网络,依靠社会各级组织、各方面力量,坚持从源头上加强监督防范,提高“社会预防”的能力,共同抓好防范工作。其次,强化全社会范围内的道德学习宣传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拒贿觉悟。任何国家任何社会制度行贿犯罪的减少都有赖于德育质量和效果的提高,都必须以德育为最初也是最终的治理手段。因此,要广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法制教育、党纪政纪教育、模范榜样教育和典型案件警示教育等,使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坚定社会主义信念,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依法办事,切实加强党和国家的干部队伍建设,从源头上遏制行贿犯罪,不给行贿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多措并举减少行贿行为的发生。第三,适应形势的要求提高执纪水平。反腐败、反贿赂工作的政策性、业务性非常强,单位负责人和执纪办案人员,既是党纪法规的遵守者和执行者,也是党纪法规的宣传员和监督员,因此纪检监察机关不仅要加大对执纪办案人员党纪政纪条规学习培训力度,还要加大对新形势下执纪政策法规和执纪制度的宣传力度,让相关部门领导、执纪经办人熟悉和掌握有关的执纪政策规定,抓好执法规范、工作规范、行为规范、内务规范,既要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又要提升队伍形象,增强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水平。更要通过提高分析和研判形势的能力、研究探索行贿行为特点和规律的能力、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全面提升执纪能力和水平。第四,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有案不接、有案不立、立案不查等问题,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搞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问题,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做到各项制度健全,各种规范有序,窗口服务标准,典型标杆引路,绩效考核科学,监督机制完善,确保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最后,优化廉洁文化建设。遏制和治理贿赂犯罪,要把廉洁文化作为社会文化体系建设大繁荣、大发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来抓,注重发展面对社会大众的廉洁文化,发挥好廉洁文化在育人资政、抵制腐朽观念、遏制“潜规则”和腐败行为方面所具有的重要社会功能,让廉洁文化进机关、进村寨、进单位、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军营、进市场、进赛场、进商务、进媒体、进家庭,营造良好的廉洁文化生态环境。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大家都以做廉洁守德的公民和公务员为荣,以侵害公众利益为耻,行贿也就没有了念头的萌生、滋生的土壤、生存的条件、蔓延的空间和活跃的市场。(杨耀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