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作出了新的部署,把案件查办工作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查办案件是反腐败斗争最直接、最有效、最具威慑力的手段,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切实加大了案件查办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最近学习了中央纪委关于兰州市纪委办案安全事故的通报,由此想到了州(市)县(区)两级(以下简称州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安全文明办案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尽管中央纪委对安全文明办案“三令五申”,多次作出规定和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予以高度重视,并严格执行,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致使一些地方在信访案件调查和使用“两规”、“两指”措施中安全责任事故屡屡发生。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州县两级案件查办中安全文明办案的问题,成为了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难点之一。
一、州县两级安全陪护的现状
(一)案件查办人员紧张无法满足办案的需要。州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室一般设置为1至2个室,设一个室的人员一般在4—8人,设两个室的每个室人员一般在3—5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一般只设一个纪检监察室,人员为1—3人。特别严重的地方纪检监察室长期空缺,一旦办案才临时抽调人员。近年来,在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和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中往往大量抽调纪检监察机关人员,致使案件查办人员长期脱岗。例如,今年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要求每个督导组有一名纪检监察机关干部参加,宾川县纪委监察局共有人数44人,有督导组共20个,需要抽调一半人员,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
(二)纪检监察机关人员年龄结构普遍偏大无法满足安全陪护的需要。纪检监察机关人员进入没有严格的规定。首先是从党政机关中调入。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得罪人,待遇低,进入易而调出难,并且存在纪检监察干部不易被提拔到重要岗位的普遍现象,因此从党政机关从调入的人员年龄普遍偏大;其次是从部队转业来的干部也存在年龄普遍偏大的问题;再次是大专院校毕业生考入。州县两级考入纪检监察机关的人数比例较少,并且工作优秀的流动到党政机关中任职又相对较快。因此,以上因素造成州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人员年龄结构普遍偏大的现状,在使用“两规”、“两指”措施中年龄偏大的人员无法满足安全陪护的需要。宾川县纪委监察局共有干部职工44人,平均年龄42.86岁,50岁以上的就有13人。
(三)陪护人员专业水平不高,难以达到安全陪护标准和要求。由于州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编制有限,工作任务繁重,在信访案件调查和使用“两规”、“两指”措施时,往往都是从委局或乡镇纪委临时抽调。由于平时基本没有参加安全陪护工作,没经过全面的专业培训,缺乏工作经验,安全意识和工作水平相对较弱,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强。他们把陪护简单地理解为守护。工作中存在安全检查不到位,陪护不够规范,观察举止、透视心理变化不仔细,没有在陪护过程中很好地发挥震慑、感化、疏通和为谈话组确定谈话内容提供依据的积极作用。有的不愿参加陪护,即便勉强参加也不安心工作,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给办案安全带来压力。
(四)州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点设置不合理,办案点安全设施不完备。纪检监察机关经费紧张,办公条件简陋,设施陈旧,有限的经费只能勉强维持机关日常运转,很难用于更新办公设备、改善办公条件。如大理州原则上只设州级一个办案点,县级不设办案点。办案场所安全防护措施滞后,缺乏一些必要的保障措施,功能不齐备,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发生。尤其是一些办案点相关责任制度不到位、应急机制和措施跟不上,没有相应的医疗设备和驻点专职医生,监控设施不配套等等。县级很少建有谈话场所,大多是在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地点、营业性宾馆进行谈话,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和条件,办案的保密性、安全性均受到影响。这些问题的存在,成为安全办案、文明办案的重要隐患。
(五)州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存在办案人员与安全陪护人员管理脱节和责任心不强。有的办案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强,有的没有慎重选调陪护人员,培训、管理跟不上,责任意识淡薄。还存在办案人员和安全陪护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缺少熟悉业务的办案人员,办案人员的学习、培训机会较少,加上一些办案人员业务学习积极性不高,依靠经验办案多,对办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调查研究,导致办案能力不强,办案思路和方式方法不够灵活有效,面对问题,有时束手无策。
(六)州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两规”“两指”案件面临的压力较大。州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受地域因素的局限,大部分纪检监察干部是本地成长起来的“本土”干部,加上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提拔交流相对缓慢,有些干部在纪检监察工作岗位上一干就是二十多年,干部之间彼此比较熟悉,在办理“两规”“两指”案件时,承受来自亲情或友情等方面的压力,甚至个别领导干预案件办理,影响工作开展。
二、存在安全陪护隐患的原因分析
当前州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存在安全陪护隐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客观原因,也有人为的主观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两规”“两指”相关规定“陪护人员应当从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中挑选,也可商请有关国家机关选派。陪护人员严禁从保安公司等提供安保服务的营利性组织或者社会人员中雇用”。因此,州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两规”“两指”案件中不能保障有专业的陪护队伍,致使各地进行了多种探索,终究没有解决陪护专业队伍的问题。例如,有的地方抽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员,带来抽调人员年龄偏大,业务不熟,责任意识淡薄等问题;有的地方抽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带来抽调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政治觉悟不高,不听招呼等问题;有的地方抽调公安干警,带来协调难度大,不听指挥,难于管理等问题。
(二)根据“两规”“两指”相关规定“措施的使用场所应当是纪检机关选定的具备办案条件并能保障办案人员、陪护对象人身安全的场所。严禁使用司法机关的办公、羁押场所和行政部门的救助遣送场所”。因此规定使用的场所过于笼统和理想化,州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点的建设和选址上没有自主权,在办案实践中,各州县两级在省级的领导和指导下选择“两指”“两规”的地点条件差异比较大,得到的结果截然不同。毋容置疑,条件差的,发生事故的概率高;条件好的,发生事故的概率自然就低。
(三)州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书记、副书记领导变动频繁,存在对安全陪护认识不足。实际工作中一些领导,特别是书记、副书记对依纪依法办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缺乏认识,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不坚决,态度不明确,往往满足于发文件、搞传达。对工作缺少研究和思考,疏于对工作的布置和检查,在采取措施和处理案件中习惯于凭长官意志办事,执行程序和制度不够民主严密,从而使程序和制度的制衡力大打折扣。由于书记、副书记变动频繁,有的还没有熟悉工作又调走,因此,在具体的办案工作中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淡薄,方法简单,按自己的意愿和想法做事,而没有站在全局的高度来考虑和谋划工作,对违纪对象的利益考虑甚少;在内部配合和协调上,考虑己方的多,考虑他方的少,影响了工作的严肃性和紧密性,从而也损害了纪检监察部门形象。
(四)缺乏系统、规范的制度保障。虽然经过多年的探索,在规范办案的管理和流程上,虽然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比较管用的制度。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办案领域的拓展,有些制度已经过时,废止、修改、出台制度工作没有及时跟进,对办案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缺少规范的操作制度和必要的制约措施,从而不利于办案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在制度的落实上,对已有的制度执行落实不够,既削弱了制度的制衡力,又在办案对象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解决安全陪护隐患的对策思考
(一)建立一支专业的陪护队伍。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安全陪护的隐患,首当其冲急需解决的是专业陪护人员问题。中央和省级可以商请武警部队执行“两规”“两指”勤务工作,而州县不能。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以深化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增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效果,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因此,要以这次改革为机遇,由中央纪委统一规定,明确州县两级建立一支专业的陪护队伍。一是可以经省纪委、武警总队授权,州县两级实施“两规”“两指”措施也可商请武警部队执行;二是以州级为单位在大学生村官中挑选政治坚定、组织纪律性强、工作耐性细致、业务水平高、有吃苦精神的大学生村官,建立专业的陪护人才库,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定期开展以办案程序、办案安全、陪护技能及陪护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系统专业培训或集训,也可商请武警部队进行专业的安全陪护培训或集训,切实提高陪护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对在执行陪护任务中出色完成任务或有立功受奖的大学生村官建立优先录用的考核制度。
(二)建设标准专业的办案场所。目前,州级只设一个办案点不能满足案件查办工作的需要,应在县级也设立办案点。加大对州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场所建设的投入,按照办案场所建设要求,完善设施和条件,高标准规范建设设施齐全、功能齐备,能充分满足办案工作需要的“两规”办案点或谈话室。要提升办案场所的科技化水平,安装指纹辨别系统、监控设备系统、屏闭和红外干扰系统等先进设备,提高安全防护水平。对已建的“两规”办案点要进行全面排查,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进行改造,完善设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为开展案件调查提供安全保障。
(三)加强办案安全制度机制建设。要建立健全“领导负责、分工明确、上下协调的安全办案机制。要结合办案实际,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办案安全方面的制度规定,制定陪护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纪律、交接班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狠抓制度落实,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从执行制度层面上防止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陪护工作和办案场所管理。要加强陪护人员的统一管理,加强培训和教育,强化责任意识、纪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安全陪护工作水平。要加强办案点的的规范化管理,对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使用时无故障、无隐患;要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医护人员,建立健全日常诊治制度和紧急救治预案,确保被调查人员患病能得到及时治疗;要建立健全办案点保密、消防、餐饮等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确保办案的绝对安全。
(杨金荣)